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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都不敢这样写的湖州第一大悬案:凶手一个成了作家,一个当上大老板……

发稿时间:2019-03-27 16:38:00 来源: 钱塘新闻

  1995年11月30日凌晨,湖州织里一饭店旅馆内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旅店老板一家三口及一名住客被残忍杀害。

  这起号称湖州建国以来第一大悬案的案件凶手在潜逃22年后,终于被公安抓获。

  两名凶手被抓时,一人已摇身变成了著名农民作家,在安徽某中学任校报编辑;另一人则成了上海某公司的大老板……

  该案经最高检核准,予以追诉。

  2018年6月7日,他们作为1995年湖州织里抢劫杀人惨案的被告人,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近日,此案经过省高院二审,维持湖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

  凶手当庭翻供

  农民出生,只有初中文化,但凭借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获得被业界称为“安徽文学奖”的三等奖,并于2013年成功加入中国作协的刘某彪,在法庭上当庭翻供,说自己此前在侦查阶段的一些供述“是为了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编造的”。

  他说,自己只拿榔头敲了同房的山东人,之后并没有再参与杀人,只是一直在旁观,甚至在汪某明提出要再去抢劫强奸女服务员时,进行了阻拦,后汪某明放弃并与他逃离。

  刘某彪说的话有可信性吗?

  在这起凶残的命案中,有可能罪不至死吗?

  他提到的女服务员事发当晚就睡在他们的隔壁房间,真的完全没有察觉到命案的发生吗?

  审理此案的湖州中院法官赵芳,写下了93955字的审理报告……

  作为一名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八年,我办理过不少抢劫案件,但是以极其恶劣手段抢劫杀害四人,尤其是凶手潜逃22年后,仍能被缉拿归案的刑事案件,还是第一次遇到。

  这起案件正式起诉到法院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李章军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而我,则被指定为承办人。

  其实,在接手这个案件半年多前,我已经通过媒体报道大概了解到了这个案件的一些情况,有些疑惑一直萦绕在心头:那个罪恶的夜晚究竟发生了什么?两名凶手为何对四名无辜者痛下杀手?他们又是如何在作案后实现了人生的华丽转变?公安机关如何侦破案件并抓获凶手?

  该起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如何将该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使得我辗转反侧。

  带着重重的压力,我翻开了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有厚厚的七本,每一本每一页,我都看了无数遍,那一张张让人不忍直视的尸检照片和现场照片、那一件件富有年代感的物证、那一页页纸张泛黄的证人笔录……一点点还原了22年前那个罪恶的深夜。

  真的太残忍了!

  看到照片中,年仅12岁的饭店老板的孙子被害的模样……年幼的孩子,在睡梦中醒来,甚至都没来得及呼救,就被残忍夺去了性命。此前有报道说刘某彪是为了给自己孩子治病才起了抢劫的念头,那别人的孩子就不是孩子了吗?看到这些,我的内心被深深的震撼了,残忍的凶手让人感到愤怒,无辜的死者让人感到悲痛。

  但我是名法官,必须要冷静、客观、谨慎、公正地去判案,还是要寻找一切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线索和证据。

  当看到老板和老板娘的脖子下方各有一处刀伤的伤口,且刘某彪两人对是否带刀作案的情况供述不一致,前后矛盾,那这个刀伤会不会是致命伤,有没有可能是第三人作案?

  就此,我们与法医进行了反复的沟通,经了解,该处刀伤刀口较浅,只有少量出血,并非致命伤,应为生前被他人劫财时威逼造成的威逼伤。再仔细反复查看案卷,结合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在案证据,在刘某彪两人离开时,四名被害人均已死亡,应当不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可能,该处刀伤应为两人抢劫时造成。

  凶手的华丽转身

  在将案卷材料和案件证据仔细梳理后,合议庭成员又在李章军院长的带领下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

▲法院合议庭成员案发现场勘查

  案发现场的周边环境和内部建筑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城镇的发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案发旅馆也早已改作他用,但是我们依旧从拆除的墙面和门框痕迹还原出了当年案发现场房间的构造,我们甚至在旅馆内发现了现场勘查照片中显示的放置在案发现场闵老板房间内的一个四斗橱。

  终于,我的眼前浮现出整个的案发经过……

  汪某明和刘某彪既是老乡,也是好友。1995年11月28日,刘、汪二人来到织里镇,入住该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的203房内,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很快,与他们住在同一房间的山东人于某某成为二人的目标。

  30日凌晨,趁于某某熟睡之际,二人用榔头猛击于某某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并劫得人民币20余元。

  因所劫钱财较少,二人又以退房结账为由将旅馆老板闵某某骗至二人房内,在向闵某某威逼钱财,劫得金戒指一枚后,汪某明用榔头猛击闵某某头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

  为进一步劫财,一不做二不休,汪某明先行潜入闵某某和妻子钱某某的202房,向被害人钱某某威逼钱财,无果后持榔头猛击钱某某头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过程中发现闵某某孙子(殁年12岁)惊醒后,为防止罪行败露,又以同样方式将其杀害。随即,二人在该房内大肆翻找财物并搜得人民币100余元。

  经法医鉴定,四名受害人均被钝器(锤类)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二人趁夜色逃离现场。汪某明继续在全国各地打工谋生,直至其弟弟在上海等地开了公司,其便跟随弟弟做生意,还担任了其中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公司是其弟弟实际控制的产业。用汪某明的话来说,他就是给弟弟打工的。

  而心怀作家梦的刘某彪回到老家后一边务农,一边继续进行文学创作,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农民作家,并在2013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案发前在老家某中学担任校报编辑,还先后出版了长篇小说、散文集、电影剧本等文学作品。其作品曾获得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三等奖,此奖项是安徽省最权威的文学类评奖。

  22年前的烟蒂

  那么案发时,旅馆女服务员就睡在同一楼层的隔壁房间,完全没有听到动静这合理吗?

  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提审了汪、刘二人。

  两人都说到,之所以选择用榔头作案,就是因为他们在老家都是用榔头杀狗的,非常快,也没有什么声音。

  他们还说,用榔头打人声音非常小,而且是闷响,作案过程中,被害人均未大声呼救,两人在翻找钱财时也未发出大的声音,关上门后外面基本听不见声音。

  综合分析来看,他们用榔头打人声音较小,而被害人遇害时,均处于睡眠状态或刚睡醒不清醒的状态,未能及时做出呼救的反应,隔壁的女服务员未听到可疑声音是可能的。而这也进一步说明,两人的作案手法之残忍。

  由于案发当年没有监控影像资料,没有旅客入住登记资料,更没有现在发达的DNA生物鉴定技术……案件一直悬而未破,直到近年来,生物鉴定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本案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契机。

  虽然案发距离现在已经时隔22年,但是公安机关在当年案发现场勘查时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到的痕迹物证、拍摄的现场照片、原始的尸检记录、对相关证人所做的笔录等等全部被完好妥善的保存了下来。

  公安机关对现场提取的26枚烟蒂进行了检验鉴定,并结合案件情况分析,最终确定汪、刘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但这26枚烟蒂,毕竟,过了22年,这期间会不会受到污染,会不会发生降解等对DNA鉴定产生影响的变化?

  这是我心中的疑问,也是汪、刘二人的辩护人庭审中的质询重点之一。

  针对这一疑问,检察机关申请本案的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作证。

  2018年6月7日,终于到了开庭的日子。该案在我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我院李章军院长担任审判长,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湖州市公安局局长到庭旁听,这也是湖州历史上首个“三长同庭”的案件。

▲庭审现场

  通过接受控辩双方对侦查人员和鉴定人的质询,基本明确了包括公安机关对这26枚烟蒂在内的痕迹物证的保管是妥当的,烟蒂上被告人的DNA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本质改变等问题。

  至此,之前萦绕在我心头的诸多疑惑被一一解开,困扰在我内心的关于案件证据和事实方面的担忧也被一一解除。

  创作成就,罪不至死?

  这起案件的争议的焦点,最终落在了本案的量刑上。

  辩护人提出,案发至今已逾22年,期间汪某明、刘某彪一直奉公守法,有悔过自新的表现,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彪的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刘某彪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证和获奖作品证书。

  而检察机关当庭播放了一段视频资料,内容是本案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痛,给当地百姓带来的恐慌。

  与二被告人生活状况截然相反的是被害人的家属,当年客死异乡的于某某留下妻子一人独自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照顾于某某患有心脏病的老母亲,生活异常艰难,办理于某某后事的钱都是村里乡亲帮忙凑的,妻子因为精神受到打击患上了抑郁症,两个孩子十几岁就辍学外出打工。

  命案中惨死的闵某是闵家唯一的血脉,失去儿子的闵某父母由于丧子之痛伤心过度,无法再生育,后来只能领养了一个孩子。而失去父母的闵家子女深切地的感受到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痛。闵老板的女儿说,惨案发生后,别人总是劝他们一切都会过去的,但是对于闵家人来说,一切都没有过去,也永远不会过去,凶手的榔头不仅敲打在父母和侄子头上,更是一直反复敲打在他们的心上……

  视频播放时,旁听席上传来一阵阵的抽泣声,整个法庭笼罩在一片悲伤情绪中,而我,作为一名不应带任何感情色彩的居中裁判者,却也差点忍不住夺眶而出的眼泪……

  庭审中途休庭,当刘某彪被法警带出法庭时,他突然向被害人家属所在的方向跪下,而坐在法庭上和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再也没能忍住悲伤的泪水,嚎啕大哭。

  本案是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件,且两名被告人案发至今的确未再犯罪,刘某彪还在文学创作领域小有成就,能否就此对两名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犯罪行为本身而言,被告人刘某彪的地位、作用的确次于汪某明,能否对两名被告人都判处死刑?

  经过反复思量和慎重考虑,我提笔写下了9万多字的审理报告,之后呈报合议庭讨论。

  合议庭讨论后一致认为,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4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预谋暴力劫财,并为此准备工具,在抢劫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积极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造成4名被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和损害,也给当地百姓心理上带来了极大的恐慌。虽然二人案发后至今未再实施过其他犯罪行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刘某彪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足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对两被告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宣判后,两名被告人的脸上都看不出任何的波澜起伏,表现的非常镇定,汪某明当即表示不会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哭着说,“他们挚爱的亲人终于可以在九泉之下安息了。”

  文 | 郭婧

责任编辑:海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