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公安局
致在逃人员一封信
所有在逃人员们:
春节将至,本应是阖家团圆之时,遗憾的是对你们在逃人员来说,却成为遥不可及的奢望。异乡长叹,夜深泪长,这是你第几次思念亲娘!
作为在逃人员,你们应该有体会——逃,必定风餐露宿;食,也是惴惴不安;行,更是东躲西藏,肉体上的麻木、精神上的压力以及心灵上的愧疚,让你们度日如年,甚至生不如死。
曾经,你们亦或是因为过去的一时冲动,亦或是一念之差才犯下大错,现在却要为此付出惨重代价,逃命天涯,承受着无比巨大的压力。
曾几何时,你是否无数次梦到,父母老泪纵横的双眼?你是否看到,他们抬不起头、低人一等?你是否考虑到,闲言碎语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挥之不去的创伤?
直面错误是智慧,敢于纠正是正途。你们已经走错了一步,难道还要继续错下去吗?在逃有期,追捕无期!要知道躲逃终有期,投案最有盼。当前,我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刑法明确规定,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在此,蒙阴县公安局敦促那些在逃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尽快放下思想包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家与家人团聚。同时,也正告那些包庇、窝藏、资助在逃人员的亲友,玩火者必自焚,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那些拒不投案、继续潜逃的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持不懈追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投案方式:电话:110
0539-4818800
0539-4818900
蒙阴县公安局
2019年2月1日
法律链接
现将我国刑法关于投案自首、自首后的从轻、减轻处罚及包庇的相关规定附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