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被告人徐勤等10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判处徐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徐勤先后设立中晋财务公司、中晋基金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及被告单位国太集团,并由国太集团统一安排下属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运营、人事和行政。为谋取非法利益,徐勤等10名被告人明知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单位无盈利能力,仍假借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各种虚假宣传,承诺还本和支付高额利息,共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截至2016年4月5日案发,国太集团非法集资共计400亿余元,绝大多数集资款被国太集团消耗、挥霍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佣金、租赁豪华办公场地、购买豪车、豪华旅游、广告宣传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48亿余元,涉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截至目前,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房产、汽车以及股权等财产。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国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徐勤等10名被告人分别作为国太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单位及徐勤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全国多地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达4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严惩。徐勤虽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