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三部门发布通知,决定在交通出行领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据了解,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涉及公路、铁路、民航、水运、城市交通等多个领域,治理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自然人。
近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取得长足发展,旅客运输能力显著提升,但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出租汽车拒载、甩客、无证经营,扰乱铁路、民航、水路运输秩序等各类失信行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很多地方也在大力整治,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客运车辆仍屡罚屡犯,致使监管陷入“猫鼠游戏”的怪圈。此次,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就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无疑为解决这类顽疾开辟了一条新路。
对失信行为进行应有的惩戒,既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去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先后发布《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扰乱铁路、民航运输秩序等失信行为,纳入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凡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旅客,将被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行者应当文明出行,客运服务提供者同样需要诚信经营,超员、超速、拒载、甩客等失信行为,也必须给予相应惩戒。
以往,对于客运方面的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只能通过扣分、罚款和吊销营运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将其纳入信用体系后,必将进一步提高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违法成本。届时,除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相关当事人还须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沉重代价。比如2016年,广州市率先建立出租车司机信誉档案管理制度,司机发生拒载、议价、拼客等行为,将纳入个人信誉档案管理,影响其购房、买车、贷款、小孩入学及积分入户等方方面面。此次,国家三部委牵头的专项治理工作,则是将客运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在全国范围推广开来,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用惩戒的约束作用。
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要弘扬诚信之风,引导教育交通参与者共同维护良性的交通运行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对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也应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同时,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须设置一定期限,实行动态调整:回归诚信经营,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退出“黑名单”;依旧不思悔改,甚至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则要视情形延长“黑名单”期限。这样一来,就能更好地倒逼失信主体自觉改正、重塑诚信。
(摘编自8月29日《甘肃日报》,原题为《推进交通出行领域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