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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审查是证明性认识活动的思考(下)

发稿时间:2018-03-14 07:51: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青年网

  证明性的认识活动过程是一个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由此可见,执纪审查与案件审理本质上是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同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部门,工作职责虽然不同,但目标、证据标准是一致的。这就说明,证明性的认识过程也是一个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过程。双方在证据审查、性质判定、款物处理等方面或有不同意见,但双方要学会换位思考,多摆事实、摆证据、讲道理,克服“你查我审”的思维定势,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歧、形成共识。

  案件审理室与纪检监察室的关系,是由制度和机制规定的,其目的就是确保办案质量。笔者认为,案件在移送审理前,是在内部循环,执纪审查是面对审查对象、面对党规党纪;进入审理后,就要对外,接受外部检验,进行外部循环。可以预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更多案件将面对公众、面对司法机关,因此,审理室必须把好关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要,审理部门决不是一个裁决部门,要对内把关提质量、对外协调树形象。要努力提高执纪审查水平和质量,审核把关、综合平衡,使对违纪案件的审理服从和服务于纪律审查工作大局,切实发挥纪律处理的综合效果,力求做到处理及时、处理到位。

  一要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执纪审理工作政治性、业务性极强,本身就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执纪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是密不可分的,在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鉴别采信、适用条规等审理业务能力的基础上,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突出执纪审理的政治性。在审核处理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将讲政治、顾大局贯穿工作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四个意识”作为审理工作的尺子,从政治上去认识、思考和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特点。要将个案的审核处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和案发单位的政治生态中综合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违纪事实和性质,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保证执纪审查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执纪审理必须始终把保障办案质量作为工作的核心价值和生命线,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手续、涉案款物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同时要把握好综合平衡,确保所查案件经得起检验。根据《工作规则》要求,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执纪审查工作重点流程和关键节点的监督,防范执纪审查环节的风险。重点审核是否履行了请示报告制度,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和初步核实、审查措施的审批是否规范,审查时限及全程录音录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工作是否按照领导审批的方案开展等。要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审核,审核款物的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是否经过审批和符合程序要求,保管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全程录音录像。同时,执纪审理部门要严格自身工作程序和内控机制,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引用条规是否恰当、处理是否到位、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反映的问题是否查清、执纪审查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九个是否”细化关键节点的流程控制,形成标准化、信息化、留痕化的风险防控体系,保证执纪审理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三要处理好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执纪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规则》,既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又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执纪审查部门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的意见,对疑难复杂的问题关口前移,适时提前介入并提出工作建议;对事实认定和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尊重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和研究,对需要补证的及时提出建议,形成查审双方共同对办案质量负责的工作机制。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会及时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协商,坦诚交换意见,找出分歧原因,力求取得共识。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歧,反馈、交换意见时,具体审理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以理服人,争取通过沟通协调取得共识。执纪审查部门应以审理的眼光来开展工作,以审理的标准来收集证据,以审理的眼光来评判所办案件的质量。执纪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纪审查部门立案依据的审核把关,同时执纪审理部门也要自觉接受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

  四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工作规则》对执纪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既继承了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中的有效做法,也提炼了十八大以来的新经验,创新了一些管用的实招和要求。我们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新要求,并将其严格落实到工作中,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树立“大审理”的工作理念和思路格局,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构建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升查办案件整体质量。我们认真改作风、改方式、改文风,探索了把工作向前延伸的做法,主动与相关执纪审查部门对接,积极“上门服务”,提前介入审理,提供参考建议,为后续的移送审理奠定良好基础。

  五要处理好规范与效率的关系。案件移送审理后,还要经过很多道环节和程序,才算得上是案件办理的终结。在审理过程中,要面对程序多、要求高、标准严、时间紧、任务重等考验,很多时候都要加班加点、集中力量才能顺利完成任务。因此,执纪审查环节与审理环节在平时就要互相理解包容,加强沟通联系,互相支持配合,做好紧密衔接。案件移送应预先留足审理时间,尽量避免“扎堆”移送,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不能把审理当作“走程序、办手续”的“走过场”和“甩包袱”的过程。执纪审理工作要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繁简分流,主动靠前服务,提升工作效率。

  (潘玉良 作者单位:云南省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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