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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横飞炸伤眼 生产商被判赔

发稿时间:2018-02-14 14:55:00 来源:法制晚报 中国青年网

  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卿媛) 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5月24日晚上,因被烟花筒体炸伤右眼,曾某被送往医院。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眼睑裂伤。

  8月19日,曾某被植入义眼。9月6日,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伤残程度:6级。

  涉案烟花系银宇公司生产的C级类产品,外包装盒有燃放说明和安全警示语。产品存在缺陷。

  湖南人曾某用香烟点燃烟花后,本应向上飞升的烟花弹却横向爆炸,曾某被飞溅的筒体炸伤右眼,成了几年就要换一次义眼的残疾人。

  记者日前获悉,湖南省耒阳市法院认定,烟花制造商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显然存在缺陷,应赔偿经济损失29万余元。

  放烟花成残疾 索赔80万

  曾某称,2016年5月22日,为给母亲祝寿,曾某家人在某零售商处订购了2400余元的烟花爆竹等。

  5月24日晚,当曾某点燃“步步高升”烟花后即往后退,不料被瞬间冲出的火药弹击中右眼,昏倒在地。

  曾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拒收后又送往南华大学附一医院,初步检查为右眼球损伤,医生建议次日凌晨转入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眼睑裂伤。

  肇事的“步步高升”烟花只燃放一发,就自动熄灭,五发散筒脱离纸箱,同排的烟花东倒西歪,纸箱也被冲裂。

  出院后,曾某仍觉得右眼无光感,看不清。后曾某被植入义眼,但每三五年就需要更换一次义眼片。

  曾某将零售商店、经销商耒阳市祥和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及生产商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约80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生产商:

  烟花全部燃放完毕

  银宇公司辩称,产品包装上有燃放要求及警示提示,散筒残骸是全部燃放完毕的烟花,没有出现炸筒情况,派出所出警所拍摄的照片与曾某提供的残骸,可充分证实曾某陈述不实,烟花不是只燃放了一发就熄灭了。

  该公司认为曾某要求赔偿的费用中多处不合理,请求法院核实。

  祥和公司辩称,曾某如何受伤与其无关。零售商店辩称,事发当晚,曾某的姐姐打电话说曾某受伤,店主唐某随即赶到现场,拍摄了现场的照片并报了警,表示无力赔偿责任。

  法院:

  烟花显然有缺陷

  法院认定,5月22日,曾某姐夫从零售商店订购了“步步高升”等烟花,5月24日店主唐某将物品送到曾某家中。当晚,曾家人开始燃放烟花,曾某姐夫燃放了四五个后离开,曾某继续燃放。

  当曾某用香烟点燃一个“步步高升”烟花后,筒体被炸出箱体,将曾某右眼击伤,曾某右眼部当即流血。

  2016年9月6日,曾某委托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做伤残程度鉴定。

  事发后,零售商店向曾某支付了22000元。

  法院认定,曾某在燃放银宇公司生产的烟花过程中,烟花弹未正常向空中发射,发生箱包横向爆炸,飞溅的筒体击中曾某右眼,致曾某受伤,该涉案产品显然存在缺陷。

  银宇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由于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的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产生的,故曾某因使用涉案产品遭受的损害,应由银宇公司承担,零售商店和祥和公司作为销售者,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银宇公司如有证据证明产品缺陷是由零售商店或祥和公司在销售中的过错造成的,可另案向其追偿。

  法院还指出,烟花爆竹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知危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需严格按燃放说明使用产品,但曾某在燃放前未仔细阅读该产品使用说明及警示内容,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故减轻银宇公司的侵权责任。

  法院酌定,由曾某自行承担30%损害赔偿责任,银宇公司承担70%。对曾某赔偿金额中的29万余元予以支持,过高部分及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文/记者 陈卿媛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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