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铚同志:你于2017年4月1日至10月25日累计旷工117个工作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规定,经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办事处2017年10月27日党工委会、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征得东阳街道机关工会的同意,拟解除你与东阳街道的聘用合同。若你不服,可在登报之日起30日内向我单位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将解除你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办事处的聘用合同。
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办事处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