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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稿时间:2017-10-13 07:28:00 来源: 天津日报 中国青年网

  问:您好,我是城区一位普通居民,曾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去年认识了现任妻子刘某。婚前,我在城区有一套三室房产,婚后我为表诚意,便主动到房管局在房产证加上了刘某的名字。最近一段时间,刘某对我远不如以前,并时常冷落我,另外,我还发现刘某有出轨迹象,让我很失落。请问,如果我们离婚,这套房产还属于我婚前个人财产吗?

  答:根据你的陈述,这套三居室房产是你与刘某结婚前的财产,在法律上原本是你婚前个人财产,但在结婚后,你自愿向辖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房产证加上你妻子刘某的名字。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可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你的申请这一行为,直接导致这套房产加上了你妻子的名字,从而将这套房产的产权由你一人变更登记为你和你妻子两人共有。因此,你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你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且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故该套房应为你们双方共同拥有,不再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如果你与刘某离婚,这套房产将按共同财产分割。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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