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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冗长庭审 拒绝非法证据

发稿时间:2017-09-08 08:12:07 来源: 解放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见习记者 王闲乐

  “被告人对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没有异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

  9月6日上午,在上海市一中院刑事庭前会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开始前,现场记者观看了一起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同步视频直播。审判人员就一起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回避、管辖、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程序性和事务性问题,一一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意见。

  “这是今年以来,我院召开的第6次刑事庭前会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倪金龙说,近年来,市一中院积极探索刑事庭前会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有效缩短庭审时间

  2012年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庭前会议制度,是一项为开庭审判程序做准备的预备性程序。2013年4月,市一中院首次召开刑事庭前会议,此后相继制定了《关于刑事庭前会议规则的实施办法》 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庭前会议召开的程序和方式、庭前会议的内容及效力等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市一中院明确刑事庭前会议适用的刑事案件,或是存在程序性争议问题,或是案情重大复杂,或是社会影响重大,或是有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倪金龙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召开刑事庭前会议,除非控辩审三方都同意。

  据统计,从2013年4月至今,市一中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共计21件。其中不乏一些重大、疑难、复杂且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如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申彤投资集团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庭前会议均有效提高了刑事庭审的质量、效率和效果。通过庭前会议,不仅解决了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也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内容,在庭审时重点展开有争议的部分,适当简化了不存在争议的内容,突出了重点。据介绍,市一中院以往审理重大职务类犯罪案件,庭审用时少则一天,多则数天,现在通过庭前会议,可以缩短到3小时左右。

  庭前会议在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的同时,也通过法律释明使得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多的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悔罪。在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一案中,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就期货市场相关的规定、专业问题等进行了沟通,让绝大部分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当庭认罪。

  “重视庭前会议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防范庭前会议的实体化倾向。”倪金龙强调,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事务性问题,与案件事实查明、证据认定、交叉辩论等相关的问题均不得直接或变相在庭前会议进行,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证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重点排除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排除非法证据。

  2014年,市一中院承接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索。市一中院刑二庭庭长周强介绍,他们以此为契机,调取了全国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判决文书,实地走访了部分兄弟法院。同时,在司法机关内部发放了大量问卷。在探索和实践中,市一中院总结出“八个明确”“五项措施”“两个沟通”,解决了法官非法证据“不会排”“怎么排”的问题,确保实现非法证据“有效排”,避免冤错案件。

  据悉,市一中院重视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与检察机关、辩护人进行沟通,确保瑕疵证据得以及时补正、涉嫌非法的证据得以先排除,不进入庭审程序。还将继续完善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排除两个实施办法,并进一步探索完善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经济补助,技术侦查证据质证方式改革,疑罪从无等相关制度,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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