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LV”、“PRADA”、“卡地亚”、“万宝龙”……当这些名品汇聚一堂时,应是何等奢华,可究其实质,却全是假货。昨日,城关区法院公布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兰州市甘南路“棉花地三服饰店”一名负责人、两名销售人员判处缓刑。
2016年6月,被告人杜某作为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棉花地三服饰店”经营者负责进货,与雇员即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该服饰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12月,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LV”等假冒名牌商品总价值213465元。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某、王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