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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者,就是他

发稿时间:2017-09-07 08:08:58 来源: 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承办检察官就此案进行调查走访

  由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振等人妨害作证、郝晓娜等人作伪证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在此之前,3月16日,被告人田成克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嫌疑人有罪供述有疑点

  2015年11月6日,禹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田成克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禹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2015年10月18日,田成克与被害人齐辉(化名)在朋友家喝酒,席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田成克用酒瓶将齐辉左胳膊手腕处砸伤。经鉴定,齐辉伤情为轻伤。

  在移送的侦查卷宗中,这样描述破案经过:2015年10月22日立案侦查,当日传唤田成克到案。起初,他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阶段最后一次讯问中,他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但当办案检察官讯问田成克时,他又称自己是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由起初的不供述到后期的供认,这中间发生了什么?难道他真的是被冤枉的?

  办案检察官进一步审阅材料后发现,田成克仅于2015年11月4日作了有罪供述,讯问时间为1个小时,除此之外,他均作无罪辩解。针对这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在讯问程序上也存在一些瑕疵,特别是同步录音录像与纸质笔录的讯问时间不一致,而侦查人员又不能提供该次讯问的监控录像。

  承办检察官认为,侦查机关无法排除讯问时间上的矛盾点,不能充分证明田成克有罪供述笔录取得的合法性,不足以对抗其辩解。

  证人说法不一

  排除了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承办检察官决定从其他证据入手。

  本案中证人有数十名,但证人所做证言内容相互矛盾,说法不一。主要是两种说法:一种是二人发生争执时,田成克将啤酒瓶砸向齐辉,齐辉抬左胳膊抵挡致伤;另一种说法是当时地板滑,齐辉在与田成克争执中自己摔倒致伤。

  齐辉手腕轻伤是事实,但是否人为却难以确定。由于证据不足,2015年12月18日和2016年2月5日,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时,办案检察官对案发现场布局情况进行了实地察看,仍难以寻找到有力证据。

  办案检察官决定转变审查方向。2016年3月11日,检察官和公安侦查人员一起前往鉴定机构,对齐辉伤情形成的原因进行鉴定。4月10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齐辉的伤情系打击所致,排除摔跌形成的可能。承办检察官最终认定田成克故意伤害齐辉并致其轻伤的事实。2016年5月6日,禹州市检察院以田成克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

  开庭前,田成克仍然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辩护人也向法院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田成克没有伤害齐辉的故意。

  嫌疑人父亲买通了证人

  2016年11月28日,禹州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防止串供现象发生,检察官建议对田成克实施异地羁押。当了解到田成克的父亲田振给羁押中的田成克送衣物时,曾两次夹带纸条,要田成克一口咬定没有砸伤齐辉后,检察官认为证人有作伪证的嫌疑。为此,他一方面把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一方面积极做好庭审预案,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证人翻证的情形。

  开庭当天,前来作证的郝晓娜等五名证人推翻之前的证言,均向法庭证明,案发当日,田成克没有持酒瓶,亦没有砸被害人齐辉,齐辉左手腕的伤是自己摔倒所致。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涉嫌妨害作证和作伪证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检察官针对证人翻证及作伪证的原因,引导公安机关制订详细的侦查方案。作伪证的郑观首先被突破,供述了田振以贿买的方式通过中间人找到自己作伪证的事实。

  突破口被打开,接下来的讯问顺利起来。原来,田振为了将儿子早点“捞”出来。一边想方设法让儿子拒不承认砸伤他人的事实,一边说服田大军、吕松涛、康家贤、郑二明等人,通过他们以现金、充电话费、买礼品等形式,劝说郝晓娜等5名证人出庭作伪证。开庭前,田振将伪证内容拍成图片直接或通过中间人转发给出庭证人,指使他们按照图片内容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

  查清缘由时,承办检察官固定好相关证据,法院恢复庭审。2017年3月8日,禹州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田成克在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齐辉的犯罪事实。5月6日,禹州市检察院依法将涉嫌妨害作证的田振等人、将涉嫌作伪证的郝晓娜等人提起公诉。7月26日,禹州市法院对所有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庭审中,10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目前,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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