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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标准与范式

发稿时间:2017-09-07 08:05:21 来源: 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 8月31日至9月1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主办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入罪问题”研讨会在滁州市召开。来自学术界、司法实务界的与会代表,就创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标准体系之理论与实践基础、基本架构、我国少年特别刑事司法的模式选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认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标志、亮点,也是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检察工作的新增点。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从中国国情和制度体系出发,围绕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整体架构加以推进。

  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有其特殊性。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比较注重程序的设置,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方面注重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区别。在实体法方面,更多地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问题和量刑问题,而对入罪问题关注较少。实际上,入罪问题是程序问题和出罪、量刑问题的前置问题。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入罪的各种问题中,最为重要的应当是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入罪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标准体系主要有两种构建模式:一个是平铺式,即按所有罪名逐个设计,形成一个体系;另一个是立体式,即按照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入罪的情形、处理原则和适用标准从一般、具体和特别三个层面进行设计,然后形成一个体系。

  (刘传稿)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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