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石飞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在担任安宁市副市长、昆明市城建局局长以及官渡区区长期间,身居重要岗位,没有忘记照顾老朋友和老同学,让多个工程项目给亲朋好友去做,从中捞取好处,走向犯罪的深渊。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毓新犯受贿罪,先后受贿195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刘毓新第一次“伸手”是在2007年左右,时任安宁市副市长。那时,恰逢安宁某农贸市场项目改造和投资建设。云南鲜又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找到他,想获得一个农贸市场经营权,委托他帮忙协调。由于农贸市场那块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刘毓新就把孙某引荐给村长,使之成功获得农贸市场的经营权。事成之后,孙某送了10万元给刘毓新。
刘毓新在法庭上回忆:“他(孙某)当时把钱装在一个口袋里,递给我。我说不要,还给他,他又扔给我,我又还给他……就这样推搡了几下,我就收下了。”
2008年初,刘毓新作为安宁市副市长,因工作需要,去安宁一个叫“金色半岛”楼盘的项目工地视察。他曾经学过规划,发现有两栋房子盖得太高,不美观,也会影响采光,建议拆除1层。该楼盘老板叶某不断找刘毓新说情,房子最终保住没拆。
事后,叶某给刘毓新一个黑色塑料袋。刘毓新说:“他(叶某)给我一个袋子,说有几条烟叫我带回去抽,我也没怎么拒绝,以为是香烟。回家打开一看是钱,数了下有2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刘毓新先后担任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和官渡区区长期间,在昆明市海源南路道路改扩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大学同学邱某找到刘毓新帮忙关照投标的事。
刘毓新通过“打招呼”,让邱某如愿以偿中标。事后,邱某先后分多次送了老同学共160万元。
刘毓新几乎每一次受贿,都与熟人有关。他在担任昆明市住建局局长期间,在多个工程项目中,为朋友许某的一家监理咨询公司揽活。许某送了10%的股份给刘毓新,10%的股份价值10万元。
昆明市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刘毓新在担任安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官渡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云南鲜又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安宁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云南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邱某、云南锦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95万元、英镑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公司股份,并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毓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官渡区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为请托方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的财物,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