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苏雅)今年上半年,昌平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相较去年同期增长了48%。今天上午,昌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来昌平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特点进行了通报。
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笑介绍,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受北京市购房“新政”影响,一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却丧失了购房资格,或受贷款数额限制而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此外,由于2015年至2016年北京地区房价上涨,由于违约成本低于房价上涨带来的利益,卖方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房屋买卖纠纷的数量持续攀升。
由于一些购房者需要在购房后迁入户口,导致因户口迁移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
潘某与江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潘某以156万元的价格购买江某名下的房屋。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江某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70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0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但江某并未依约迁出户口,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江某支付未履行户口迁出义务的违约金。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江某未在700日内将户口迁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江某在7日内支付潘某违约金7.8万元,并以每日78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日起至江某实际迁出户籍日止的违约金。
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黄莹法官表示,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先确定所售房屋的户口登记情况,以及自己是否能够履行将户口迁出的义务,如不能履行,可能会出现户口因为无处可迁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而如果买方有迁移户口的需求,应在签订合同前核实现有户籍登记情况,如果出卖人也并非此套房屋的原始购房人,则房屋上可能存在其他家庭的户籍。同时,双方应约定好违约责任,以促使卖方及时履行义务。
但黄莹法官表示,即使双方约定了相关条款,这一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只能起到敦促卖方尽快将户口迁出的作用。因为户口迁移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一旦出现卖方未能将户口迁出的情况,法院也只能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无法支持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的请求,因此有需求的买方在购房时,对户口问题应尤其关注。J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