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一起爆破作业致5人死亡,经调查,其中4人没有爆破作业许可证。永登县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对5名管理人员判决构成玩忽职守罪,均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一人上诉。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5日,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在永登县河桥镇爆破作业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致使5名从业人员被爆破所产生的碎石埋压致死,其中4人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1人系振兴采石场爆破员,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3万元。
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玉、何某文、魏某万作为河桥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被告人焦某平、李某国作为永登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鑫冶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未对该公司爆破员持证爆破作业的实际情况认真检查,致使该公司登记在册的爆破人员长期不在岗,在具体实施爆破时,由无爆破资格的人员违规进行爆破作业,并导致“11·5”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5名被告人对造成本案后果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均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焦某平提出上诉,声称安监部门作为综合监管仅是形式审查,无法律规定安监部门在企业停产无条件核对作业人员时,仍需创造条件进行核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也未认定其责任,原判不尊重该报告的认定结论,且不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显失公平……
兰州中院综合全案证据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焦某平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