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开发商交房时,房屋细则未按合同约定,买主对此不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开发商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买房签合同内容清晰明了
2015年9月27日,苏先生与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家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幸福家园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幸福家园·黄河明珠楼盘一建筑面积为131.23平方米的房屋卖于苏先生,合同价款总计846076.00元。苏先生在支付首期房款后,剩余部分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合同约定,幸福家园公司在2016年8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如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即幸福家园公司)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交房不按合同买主不满起诉
交房时间,苏先生不满意,他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入户门采用保温、防火、防盗门(三防门),配高级精美门锁,但开发商却无法提供齐全相关合格证明。由于开发楼盘未取得相关验收资料,苏先生拒绝收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幸福家园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按万分之一每日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判令被告提供入户门的合格证明,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求为原告更换具有“三防”功能的入户门。
法院审理开发商败诉
案件在安宁区法院进行审理,庭审证据显示,苏先生不存在违约情形。而双方签署的合同细则中写明:“该商品房验收合格”应当同时具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但幸福家园公司在2016年8月25日通知收验房屋时,并没有提供上述文件。
案件开庭过程中,幸福家园公司虽向法院提供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但该意见书只能证明涉案房屋在工程设计阶段的消防方案通过了公安部门的验收,不能证明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已通过了公安部门的消防验收并合格。幸福家园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仅能证明其已向公安部门申报了消防验收,但是否已经进行了消防验收并检验合格,无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幸福家园公司作为涉案楼盘的开发商,其对开发的房屋负有申报消防验收并验收合格的法定义务。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禁止投入使用,故涉案房屋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条件,幸福家园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综上,幸福家园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苏某交付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幸福家园·黄河明珠小区所购房屋;二、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31日起,每日按照房屋价款846076.00元的万分之一向苏某支付违约金,至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交付房屋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