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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制度应具有自己的特征

发稿时间:2017-09-05 08:07:01 来源: 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隐私利益的产生与竞争有直接的关系,是社会成员在竞争过程中对独占信息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利益关切。而人类为了竞争的目的又形成了合作性的社会群体,在某一社会群体中既有竞争关系也有合作关系,隐私权便是对社会成员在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合法的隐私利益的保护。由于社会群体的形成、发展和竞争环境的不同,美国和欧洲国家形成了明显不同的隐私权观念和制度设计。美国是从下到上的对隐私的弱保护模式,表现为区块立法的功利主义特征。而欧洲是从上到下的对隐私的强保护模式,表现为统一立法的自然权利主义特征。我国的隐私权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模式,也不同于欧洲的模式,其目标是为了提高我国社会的整合程度和治理效率,降低社会内生成本以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尤其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更应该有自己的特征和价值观。

  (以上依据《中国法学》《法学》《当代法学》,关仕新选辑)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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