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斗,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2008年,张的妻子罗与魏非法同居。张心中不平,找到魏向其索要了3万元。钱到手后,张与罗协议离婚。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后来,张感觉要的钱少,便准备再向魏要一部分。
2012年8月5日20时许,张来到繁峙县繁城镇某村魏家中。张先是与魏争论,接着二人撕扯了起来。罗赶紧拉架,但没有拉开。魏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朝张头部砍了一刀。张抢出菜刀也朝魏头部砍了几下。之后,张离开现场到医院就医,魏的家人赶来也将魏送往医院。经鉴定,魏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也被魏砍成轻伤二级。
2016年8月12日上午,张与魏结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互相给对方写下谅解书,双方均予以谅解。事后,魏被繁峙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二年;张则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后,张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至于张提出的,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魏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且上诉人张有投案自首情节。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