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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有据因错辞人也别妄为

发稿时间:2017-09-03 06:07:48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工作、就业的权利涉及民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以及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的合法理由,劳动者情节轻微的过错不应受到辞退的处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和本期案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些用人单位自恃优势地位,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动辄以违反规章制度等种种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随意以轻微过错辞退劳动者。这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工作、就业权利,不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中我们可以得知,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形成依法办事的制度,在相互尊重彼此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

  (胡勇)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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