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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自担损失请切记

发稿时间:2017-09-03 06:03:49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新闻: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点评:非法集资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进行的筹集资金、并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无效合同范畴。既然是无效合同,理应谁的财产归还给谁,集资人应把依据合同取得的集资款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原则,签订投资合同的主体是非法集资人和集资参与人。一旦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责任和义务主体应该是非法集资人。有关监管部门虽然担负市场监管职责,但保障的是市场主体的权利,而非收益。说到底,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也是一种投资。投资行为到底有没有收益,收益多少,需要投资人自己擦亮眼睛、审慎对待,而不是赚了钱装入自己腰包,亏了本转身找政府索赔。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让非法集资参与人自担损失,符合意思自治、责任自负的契约精神和立法要旨,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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