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日电(记者郑赫南)今天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检察官法中涉及这一内容的两个条款作出修改。修改决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修改的八部法律分别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修改决定将检察官法第13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将第54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是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这对推进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对于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这样表示。
(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全文详见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