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9月1日讯(记者 周帙恒)省属国企投资决策有了“硬约束”。今天下午,省委深改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将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倒逼“终身负责”,以依法依规行权履职更好促进省属国有经济发展壮大。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即针对企业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9大经营投资领域密集设防,重点针对侵吞国有资产的集中区和出血点设置了71种警示禁止性情形。
在责任处罚方面,《办法》对于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将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值得关注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加强国资监管的职责,扣减薪酬及薪酬激励是《办法》能够有效落地操作显著特征之一。
此外,追责对象不局限于直接责任人,而将实现追责对象全覆盖。根据《办法》,企业经营投资出现重大失误,按照“上追一级”的原则,不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企业的一把手也将问责。而《办法》提出的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意味着无论是否离开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倒逼企业领导人更加谨慎地行使决策权、审批权。
企业经营客观风险时刻存在,而出台本《办法》的初衷并非要求企业每一笔投资稳赚不赔,每一项决策都有先见之明,关键是防止决策与责任的脱节,因此《办法》也兼顾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事创业。同时,对于违规造成损失但能及时采取措施并积极挽回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酌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