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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增幅明显

发稿时间:2017-08-25 05:36:44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实习生 刘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一组数据表明,近年来,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2011年至2013年,该院共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251件,涉案标的10.1亿元;而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涉案标的53.8亿元。

  近期,北京一些老人陷入“以房养老”骗局,骗子假借国家“以房养老”政策之名,以投资返利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行房产抵押借款,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骗取被害人房屋抵押款。

  案发后,一些老人的房产被悄悄过户,还有一些老人的“银主”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要求强制执行。部分房产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老人本人则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受害老人正积极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文章,对该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审查情况进行了说明。2011年至2013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51件,涉案标的10.1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有1件,不予执行率约为8%。

  2014年至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涉案标的53.8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28件,不予执行率增加到38%。

  该文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

  一是公证程序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办理过程中,部分公证机关对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办理公证的个案。个案中存在公证员助理单独办理公证事项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询问,合同具体内容的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和公证要点的告知等应由公证员完成的事项是由公证员助理单独完成,违反了关于公证的法定程序。

  二是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

  部分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为了更方便地实现债权,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公证的情况。

  部分公证债权文书还存在实际借、贷款人与名义借、贷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主张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只是借用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也是由实际借款人归还。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主张在还款过程中,贷款人指示其向第三人账户还款,该第三人才是实际贷款人。“以房养老”骗局中的老年人即遭遇上述困境。北京海淀法院也表示,上述主张,往往由于贷款人否认,借款人又缺乏相应证据,而难以得到支持。

  此外,在民间借贷当中还多出现“阴阳合同”。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当事人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并实际履行,使公证债权文书沦为形式,并可能成为高利贷的工具。

  北京海淀法院特别指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背后往往涉及一些违法情况。

  部分公证债权文书虽然约定的利率符合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但在利息之外,又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实际收取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定上限,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北京海淀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背后,存在所谓的“贷款公司”。“贷款公司”与借款人达成借款意向后,通过“贷款公司”的股东、合伙人或者职员,以个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贷款公司”实际从事着放贷工作,并往往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收取高额利息。

  此外,还有以自然人形式出现的职业放贷人,他们手中持有大量资金,与不同的借款人签订大量借款合同以民间借贷的形态办理公证,但涉及的借贷金额数以千万计甚至过亿,远远超出了民间借贷的常态,可能扰乱金融贷款秩序。

  海淀法院介绍,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鉴于公证债权文书在节约诉讼时间、经济成本方面的优越性,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展现了旺盛的生命力。这也对公证机构和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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