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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保基金将从重处罚

发稿时间:2017-08-24 06:23:06 来源: 四川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 对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省人社厅社保基金监管局向全省社保干部职工通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批复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2016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实践中并未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的批复,体现了国家检察机关对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高度重视,将有效加大社保基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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