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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处罚 吐槽食堂难吃被拘男子获释

发稿时间:2017-08-21 06:42:38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中国青年网

  近日,河北邯郸涉县广播电视台报道称,河北涉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有网民发帖称“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对医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接警后,警方查实该网民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随后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起众多关注。河北邯郸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9日晚发布消息表示,对于此事,邯郸市公安局高度关注,市局法制部门已责令涉县公安局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核。如果存在执法问题,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复查结果:

  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

  20日,据央视报道,吐槽食堂难吃被拘的男子张某某获释。邯郸警方通报称,经查,发帖人张某某曾参与经营县医院旧址食堂。新医院搬迁后,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遂于酒后通过网络发布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信息。市公安局工作组复查后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9条第1项,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做出的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网友声音:

  消费者有“差评权”

  对于此事,网友更是拿出法律依据出来辩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网友认为,消费者按照自身消费体验给出消极评价,就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对于质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然有吐槽的自由。

  但是,消费者的怒喷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尽管用户享有给商家差评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然是有边界的。如果商家能够证明“差评”包含故意侮辱、诽谤内容,恶意损害了商家声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差评”行为就构成名誉侵权。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央视、邯郸公安网络发言人官方微博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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