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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险情者应依法严惩

发稿时间:2017-08-20 04:03:37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 舒锐

  “减分券”不是交通违法“免罪金牌”

  新闻:为了鼓励市民在线举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新增了视频举报、电话举报和现场受理举报3种手段。与在线举报相随,台州交警还推出了奖励手段: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经过查实后,举报者可按次获得奖励金和交通违法“减分券”。

  点评:搜集违法证据并非仅仅是执法机关的权力,人民群众同样有着搜集他人违法证据并交给执法机关进行举报的权利。台州交警对于群众提供的证据也不是照单全收,而是对证据形式与取得方式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方面要求这些证据是合法获取的原始资料,不能进行编辑或改动,另一方面,还要求举报者在拍摄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能影响被拍摄者的正常交通活动。在接到材料后,当地交警则将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及时处理。

  可以看到,当地交警并没有把执法权转交给没有执法权的群众,只是在鼓励群众提供交通违法的线索与证据。只要在此过程中,交警能够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充分保障违法嫌疑人的抗辩权与申诉权,则没有任何不妥。

  而对于交通违法“减分券”,则需要一分为二看待。如果举报者在举报前,自身还存在未经处理的行政处罚,举报者通过有效举报确实依法应当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这种“减分券”不能面向未来,这不仅于法无据,更重要的是,任何一种面向未来的“免罪金牌”都是在鼓励新的违法,并使法律陷入尴尬的伦理困境中。

  物业公司无权对共享单车说“不”

  新闻:北京首例因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引发的诉讼案近日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摩拜公司支付单车随意停放造成的管理费用100元,而摩拜公司不同意支付。

  点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本质上是服务者,除非该小区其他业主不堪共享单车之扰,召开业主大会并决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物业公司本不该单方面霸道地宣布“不准骑着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而当下,物业公司却纷纷向业主提出了如此无理要求,本就是一贯蛮横无理作风的延续,不仅于法无据,更是侵犯业主权利。

  当共享单车在业主的骑行之下进入小区后,物业公司不仅不能私自截留、抛弃,更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统筹、疏导义务,这项义务并非来源于运营商,而是来源于物业公司维持小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的服务义务。即便因此付出必要的合理费用,也应纳入物业运营费用。

  实际上,因为物业公司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法律纠葛,已经让共享单车的“最后一公里”便利大打折扣,业主们必须走出小区才能享受到共享单车服务。尤其在一些区域较大的小区,共享单车禁入小区已经给业主们带来诸多不便。运营商与物业公司均有必要回归到服务者的立场上,化敌为友,共同为共享单车有序进小区创造条件,让使用者与业主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

  执法点面结合防范双人单车上路

  新闻:两人合坐,共同骑行,这一原本在景区、度假区颇受欢迎的双人骑行单车如今也打着共享旗号,进入上海城区市政道路,供市民公开骑行。警方提醒:骑行双人单车可以,但是不能上路,上路属于违法行为。目前警方已经开始在道路上执法,骑行的市民可能会面临罚款。

  点评:公园、旅游景区、度假区一般设有专门的骑行道,机动车通常不会驶入,安全隐患较小,而这些区域内的道路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城市道路”,法不禁止则许可,因此,双人单车可以在这些区域行驶。

  然而,市政道路的交通状况要复杂很多,为了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7款明确规定,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否则,违法者将受到罚款处罚。

  当前,警方在发现情况后,及时开展上路执法,值得肯定。但也须指出,警方所能禁止的只能是骑行者的个体违法。事实上,我们更有必要通过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制止双人共享单车的经营活动,在让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及时停止相关投放的同时,要对不整改者作出严肃处理。通过执法的点面结合,及时防范双人共享单车的上路风险。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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