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被告人肖春花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处肖春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肖春花与汤雄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女,与汤雄和前妻所生之子汤某在长沙共同生活。
肖春花认为汤某的存在妨碍其生育二胎并影响亲生女儿将来的生活,遂产生杀害汤某的念头,并将汤某从公寓16楼天台推下。2016年11月2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春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春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生母杨艳经济损失人民币26944.5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春花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艳均不服,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诉。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在审理期间,肖春花的父亲肖海明与杨艳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杨艳相关经济损失,孩子亲生父母、祖父母对肖春花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肖春花从轻处罚。湖南高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