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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摩托是赃 物居间买卖受刑罚

发稿时间:2017-08-12 08:08:56 来源: 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明知他人的摩托车为赃物,仍然居间介绍买卖,从中牟利。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健罚金7000元。

  年近六旬的刘健平时没有固定工作,曾因犯盗窃罪获刑三年。2015年5月10日凌晨,田某(已判刑)在桃源县热市镇将佘某停放在自家院子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刘健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居间介绍刘某(另案处理)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从中获利200元。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及车篷价值共计6390元。

  同年8月21日,刘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6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李智勇)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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