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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不是抽象的

发稿时间:2017-08-09 06:16:26 来源: 长江日报 中国青年网

  史洪举(河南 法官)

  近日,福建连江县残疾人教师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招,总成绩第一,因身体残疾无法被录取。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依照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来执行,暂无更好的解决办法。(8月8日《新京报》)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更是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这一系列法律无不强调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不受歧视、平等对待、机会均等的权利。

  林传华具备相应的学历,又取得了教师资格证,并在招录时取得总成绩第一。但仅仅因为其肢体残疾便被拒之门外,这显然是对其精神的强烈刺激和平等就业权利的严重侵害。教育部门回应称,其之所以拒绝录用林传华,主要依据是其不符合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cm,脊柱侧弯超过4cm,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这等同于从体检方面直接将残疾人士排除在外,认为其体检标准不合格。

  要知道,很多体检标准均针对的是身体健康、肢体健全的人。肢体有损伤、身体功能存在障碍的残疾人根本不能教条地套用这一标准,否则所有残疾人均会被挡在门外。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提升,科技的进步,很多行业均逐渐放宽了体检要求。

  尤其应注意的是,该教师在参加公办教师统招前,曾在某私立学校任教,业务能力和表现均不错。这充分说明其残疾程度并不会给教学工作带来太大负面影响。政府部门在优待照顾残疾人就业方面,本应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现在其却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能够在民办学校就业的残疾人,显然难以服众。

  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维护其平等就业权方面,有关部门不能再敷衍了事,而应积极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政策,让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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