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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 需45日内结案

发稿时间:2017-08-05 08:15:42 来源: 工人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记者丛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日前获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分别对条例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协商调解机制、仲裁办案程序等作了规定。今后,相关部门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需在45日内结案。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此次新出台的《条例》规范了仲裁代理人资格;明确了仲裁申请的受理条件;规定了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调查取证、证据鉴定等证据规则;规定了仲裁程序中止和终结的各种情形;细化了移送法院先予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种类等。如《条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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