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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实习期内驾驶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发稿时间:2017-08-04 09:50:15 来源: 兰州晚报 中国青年网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半挂车在深安大桥出事故,毁坏道路河堤还有桥梁,半挂车所属公司赔偿了维修金,随后,公司向车辆投保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由为“驾驶员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保险免除责任”。公司不服告上法庭。昨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判决书同时写道“司机不负责任的态度,应予谴责。”

  兰州海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所有的半挂牵引汽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3日0时起至2016年8月2日24时止。2016年3月30日6时,海德公司司机贾某驾驶半挂牵引车,沿南滨河中路行驶至深安大桥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前部左侧撞向桥墩,致桥面、路灯、树木、车辆受损。经龚家湾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海德公司支付了道路河堤修复费18662元、桥梁维修费47800元及车辆维修费6022元,共计72484元。后海德公司向平安财保公司申请理赔。

  司机贾某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时间为2009年4月19日,增驾A2,实习期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3日。平安财保公司以司机贾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保险免除责任为由,作出了拒赔通知书。海德公司据此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2017年5月8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司机贾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是对社会义务的违背,是对自身责任的懈怠,更是对生命和财产的漠视,正是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隐患,应予谴责。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海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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