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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椅充电爆炸引火灾 八旬老人获赔16万元

发稿时间:2017-08-01 13:29:32 来源: 北京晨报 中国青年网

  以旧换新购买的一辆新电动轮椅,却在买来当天充电后发生电池爆炸,引发火灾。为此,八旬老人吕大妈和儿子张先生一起,将电动轮椅的销售者侯先生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充电电池存在产品缺陷,判令侯先生赔偿母子俩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轮椅充电爆炸引火灾

  年近八旬的吕大妈因行动不便经常使用轮椅。去年7月12日,她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以2000元的价格从侯先生经营的北京康美永健商贸中心购买了一辆新的电动轮椅。当晚,轮椅在充电后即发生电池爆炸并引发火灾。轮椅全部烧毁,房屋因火灾造成装修和物品损失,隔壁和楼下邻居的房屋、房屋所在楼层公共区域也因火灾受损,火灾中造成一人受伤,吕大妈也因惊吓住院治疗。

  经消防部门认定,事故原因系电动轮椅充电电池故障引发。事发后,吕大妈母子向受损邻居和物业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共计2万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母子俩将侯先生诉至法院,索赔烧毁的室内物品损失、已赔偿邻居及物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房屋无法居住产生的租房损失、医疗费等共计18.8万余元。

  侯先生则认为,爆炸系因充电器使用不当造成,并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故不同意赔偿。他说,吕大妈于2012年从他这里购买了电动轮椅,一年半后更换了锂电池。又使用一年多后,她从他人处购买更换了一组电池。事发当天下午,侯先生送新轮椅时带了一组电池试车,吕大妈要求留下新电池,并让他将她在外边买的旧电池拿走。事发后,其发现拿走的旧电池是48伏的,而他留下的新电池是36伏。因此,爆炸系充电不当造成。

  审理中,双方均不申请对涉案充电电池质量进行鉴定,侯先生也不能提供其出售的充电电池的同类产品、购买该电池的相关手续以及充电电池生产厂家的信息和证据。经查明,北京康美永健商贸中心已于2016年6月28日核准注销。

  法院认定产品存缺陷

  法院认为,因侯先生不申请质量鉴定,亦不能提供同类产品、生产厂家等信息,导致无法进行产品缺陷鉴定,亦无法通过同类产品比对、生产厂家抗辩、陈述、举证等方式查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故侯先生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电动轮椅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爆炸的,吕大妈在使用时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属于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举证不能,且充电电池存在上述危险,可以认定该充电电池存在产品缺陷。

  侯先生提供的电动轮椅(含充电电池)被认定存在产品缺陷,该缺陷致使吕大妈母子人身及财产损害,侯先生作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供货者,因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侯先生赔偿吕大妈母子医疗费、房屋装修及室内物品损失、租房损失等共计166475.64元。宣判后,吕大妈一方表示不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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