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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审宣判私企老板遭绑架杀害案

发稿时间:2017-07-29 04:16:50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信阳(河南)7月28日电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林雷 陈思思 今天下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祥九、刘超、马栓栓、刘加洲绑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判决。严祥九、刘超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栓栓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刘加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人严祥九、刘超、马栓栓预谋绑架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害人张某,以向其家人勒索钱财。2016年4月19日晚,3人潜入该小区,持刀将回家的张某捆绑、蒙面后带离。4月20日上午,张某被胁迫打电话让人筹措500万元。3名被告人分赃后,开车将张某带至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游河大河河道一沙场内杀死。确认张某死亡后,3名被告人逃匿。被告人刘加洲按照其子刘超的安排,将刘超分得的部分赃款更换外包装后,掩埋于其祖坟中。后4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祥九、刘超、马栓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刘加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严祥九、刘超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马栓栓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考虑其在犯罪中行为有所节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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