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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改革聚焦主业 强化检察理论研究

发稿时间:2017-06-22 08:32:37 来源: 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图为年会现场

  6月5日至6日,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暨第十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会议主题为“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制度发展”。与会人员就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引导和推动检察制度与检察监督体系创新发展这一重大问题,围绕“检察监督体系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职能完善”“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完善”等具体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检察监督体系完善:深化改革背景下紧抓主业

  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党和国家为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作出的重大制度设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和范围如何理解,关系检察监督体系完善的方向和路径。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检察监督体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需要在理论上给予充分回应。具体而言,要研究如何完善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以侦查监督、公诉、死刑复核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健全“民事诉讼监督、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协调发展的多元化民事检察工作格局,坚持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检察制度,完善集信访、举报、纠错、赔偿、救助于一体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等等。研究探索如何建立健全“检察室(官)驻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机制等新的监督机制,推动检察监督体系创新发展、检察监督能力不断提升。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员梁景明表示,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实行法律监督,党的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监督的范围有所扩展和延伸。同时,检察监督也不是僵化封闭的体系,必须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完善。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吴轩认为,检察监督在国家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更加凸显,要强化主动监督意识,自觉置身于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之中,围绕服务发展大局、参与社会治理探索开展特色性检察监督,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行政执法等活动的监督,树立与宪法地位相匹配的检察监督威信。当前,如何构建检察监督体系、加强检察监督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是要恪守检察机关的定位,合理配置检察机关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关系。二是要强化外部监督,检察权在接受外部监督中实现依法独立行使。三是要扩充检察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确保检察监督功能的落实。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刘俊杰认为,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集中力量完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二是创新创优完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三是不断规范完善检察监督程序。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监督程序的理论研究;要深入落实宪法精神,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要变“外部式”监督为“内部式”监督,积极借鉴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模式;要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国家公诉人”地位,同时要注意相关法律与三大诉讼法的衔接和协调;要系统清理检察监督的程序性规范。

  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程相鹏认为,在我国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方面,应针对当下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不足,采取针对性举措。主要包括:一是完善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范。比如关于立案监督,应修改刑诉法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予以监督作出明确规定,等等。二是将“外在式”“事后型”刑事检察监督模式转型为“参与式”和“事前、事中、事后并重型”监督模式。三是补充完善检察监督制裁权。

  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职能完善:适应改革新要求

  加强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研究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改革、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是本次会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河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马东新表示,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发挥好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机制作用,推动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适应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和任务。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应着重研究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机制的完善,同时必须完善综合保障机制,着力加强公诉队伍自身建设,持续加强检务保障。

  对于如何完善侦查监督,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检察长李逸强认为:一是转变侦查监督观念,二是完善侦查监督有关立法,三是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四是确立侦查监督诉前主导地位,五是增强审查逮捕的司法性,六是加强对侦查活动重点监督,七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八是加强与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沟通衔接。

  就如何建构新型诉审关系,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永河认为,建构新型诉审关系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顶层设计以办案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和完善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制度;更新司法理念,适应庭审实质化新要求;检察机关主导审前程序,积极行使公诉裁量权,强化审前调节职能;坚持以证据为核心,提升公诉技能,提高工作质效;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无缝监督;等等。

  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深化研究提供有效对策

  研究梳理检察改革问题以提供有效对策,推动各项具体任务落实落地,是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提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不过,由于改革涉及各个方面,比较复杂,许多制度设计需要深入研究。尤其是下面几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第一,要立足检察权性质,把握检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要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以及检察权运行特点,制定改革方案。第二,关于办案组织形式,同样要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加以考量。第三,要正确认识科技发展对司法的影响。科学技术的运用,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运用,应有助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不是限制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引入科技手段辅助司法时,要认清适用的边界。

  针对实践中检察官权力清单制作问题,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项谷认为,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需要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二是明确检察官办案权力的性质。权力清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之间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特别是在三者间划分办案事项决定权,为司法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奠定基础。三是明确检察官权力的授予标准。四是明确检察长与检委会办案权力的边界。

  重庆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盛宏文提出,如何按照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选任员额制检察官,这既是一个理论上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需要明确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对入额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落实司法责任制原则,实现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第三,检察官入额的“应然”标准与“实然”标准相结合原则。在选任过程中,既要从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独立承担案件责任等方面考虑检察官入额的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以及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等“应然”条件,也要充分考虑本院的业务工作量、案件类型等业务工作实际,同时考虑队伍稳定、人岗相适等具体因素。

  针对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设置,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承志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一是法律定位和组织结构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二是权力属性和职能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工作精细化和透明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表示,检察改革的重要性在于检察制度原理的特殊性,要善于运用法学理论对各项制度设计进行分析和考量。比如,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是否应该单独设立的问题。设立法官、检察官合一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固然有其便利性,但也要认识到检察官角色和职能与法官本身存在重大差别,各自的职业发展要求和考核标准相差甚大,采用统一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并不能完全反映检察官职业的专业化需要和特点,因此,长远看还是分设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法官遴选委员会为宜。

  广东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曾羽中表示,虽然在如何构建契合我国国家治理模式和检察工作规律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上,已经有了很好的顶层设计,为各地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实践范式,但是仍然有必要进一步理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功能取向、组织构建、惩戒规则等一系列关键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完善:深化基础理论认识

  与会人员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是民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陈丁雪提出,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提供良好保障,包括:构建完善案件线索来源机制,畅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通过完善立法、搭建信息反馈和共享平台,及时认定、排查适格主体是否起诉;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建立公益诉讼救济基金制度,加大对公益诉讼执行的监督;等等。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机制设计,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万海富认为,主要应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方面内容。具体包括:在案件受理方面,应当坚持主动介入与被动受理相结合的方式;在诉前程序方面,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等书面通知,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职或者采取措施不力,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等。

  江苏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陆军提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整个公益诉讼制度架构中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尤其要突出强调诉前程序,具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实践的可行性。从试点案例的效果来看,也确实取得了很好的实效,不过具体操作仍需探索,初步研究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检察建议的内容可以不必过细,重点在对行政行为的定性上下功夫。(2)在诉前程序阶段,检察机关要争取主动权。(3)检察机关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有没有纠正主要违法行为或有没有履行重要职责,有没有明确规定自我纠错的期限,有没有消除危害后果,有没有建立长效的处理机制,等等;在处理程度的认定上,检察机关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损害的处理情况进行实地评估,要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诉前评估。(4)关于少数特殊案件的诉前程序问题。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继续履行或纠正已经没有实质意义的案件,不必经过诉前程序,可以考虑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确认其违法或无效。二是对严重危害正在进行且迫切需要尽快制止的案件,诉前程序应首先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制止危害的蔓延,如果其不能采取紧急措施,检察机关应当立刻请求法院采取类似于先予执行的诉前措施,以防止事态的发展,然后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王育琪表示,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调查核实权进行了规制,结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来看,需要对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作进一步的调整。特别是对于裁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活动违法,法官违法违纪等主动违法情形,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当事人恶意违法情形,调查核实应主动启动。对于属于当事人应予举证、申请取证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检察机关不主动介入,保持应有的谦抑。不过,也有与会人员提出,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应采取综合性手段。

  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广东省检察院协办,深圳市检察院、前海管理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检察院承办。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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