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讼师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尽管民众有需求,但是自汉朝以来,随着儒家思想盛行,统治者认为一切应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先,皇权需要树立绝对的权威,万民需要绝对服从,治理国家应通过儒家思想的教化而达到社会无讼安宁的状态。因此,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对于讼师的态度都十分消极,甚至不允许讼师替人代理案件,以免给统治阶级带来麻烦。
《唐律疏议·斗讼》中提到,如果对他人进行诬告或是擅自增状的情况要对其进行刑罚。《大明律》也规定了:“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等,与犯人同罪。”可见,讼师在当时是统治者严厉打击的对象,讼师群体是被主流价值观所排斥的,无法被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