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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还原真相 彭宇的确撞过老太

发稿时间:2017-06-16 05:02:31 来源: 长江日报 中国青年网

  近日,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在过马路时被车撞倒,因无人施救遭“二次碾压”死亡,不少网友在感慨、悲叹路人冷漠的同时,再度将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十年前的“彭宇案”。昨日,人民法院报刊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对十年前的“彭宇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文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地还原了对“彭宇案”的判决: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文章称,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对于“彭宇案”被误读的原因,文章指出,由于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的“人设”定为“好人蒙冤”,比“撞人该赔”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眼睛;同时人性的自私因子使大众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

  文章还提到,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同时提醒,“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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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前南京政法委已澄清

  彭宇案不应成“道德滑坡”标志性事件

  彭宇曾在一审判决后落泪 中新社发

  关于彭宇案,南京政法委相关负责人早在2012年便在接受《瞭望》杂志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该负责人透露,当年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该负责人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彭宇案”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据了解,此前曾传出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被停职,但相关人士称只是调离。

  该负责人表示,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据瞭望杂志

  彭宇案始末

  1月12日

  2007年

  2006年11月20日

  4月26日

  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13.6万元。

  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治疗费用需数万元。

  6月13日

  第一次庭审,彭宇妻子代其出庭答辩,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次庭审,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7月6日

  第三次庭审,由于事发当日接出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

  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但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0月初

  南京市中院进行调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出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

  二审开庭之前

  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发表相关言论。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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