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彦
5月31日,澳门立法会细则性讨论并表决通过了《税务信息交换法律制度》。该法案旨在订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税务管辖区就税务协议范围内进行信息交换所适用的规则。
打击税务欺诈及逃漏税
为打击税务欺诈及逃漏税的行为,G20成员国及欧盟同意全面实施金融账户自动信息交换全球单一标准,并由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税务信息透明与交换全球论坛”(下称“全球论坛”)主导执行。全球论坛于2014年推出“金融账户信息的通用报送标准及尽职调查程序”,要求全球各国最迟于2018年实施和开展自动信息交换;与此同时,亦鼓励各国引入自发信息交换,以面对不久将来可能会采用自发信息交换为国际标准和要求各国政府实行的情况。
为配合全球论坛所制定的“专项税务信息交换更新标准”及“金融账户自动信息交换全球单一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须扩大现行的第20/2009号法律《税务信息交换》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税务信息透明与交换所要求的标准,使原本只能执行专项信息交换,进而亦能执行自动、自发信息交换;且能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具备足够的法律基础及条件,应对和通过国际组织未来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信息交换的能力所作的审评。基于此,特区政府制定了《税务信息交换法律制度》法案。
信息交换范围包括三类
根据该法案,信息交换的范围包括专项信息交换、自动信息交换和自发信息交换三类。
专项信息交换,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提出或收到请求的情况下,与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交换信息。交换信息的范围包括财政局所拥有的税务信息、其他政府部门所拥有的社团、财团和其他法人以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金融、离岸业务以及保险业务法例规范的机构或实体所拥有的信息。此类信息,仅限于实体最近五年保存的文件或记录,且需预先取得行政长官许可才能进行交换。相关规定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境外税务居民信息的自然人、社团、财团或其他法人。
自动信息交换,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他方未提出或未收到预先请求的情况下,与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在预先设定的固定期间通过系统通讯,交换预先确定的信息。有关“金融账户信息的通用报送标准及尽职调查程序”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法案规定,金融机构收集的文件、声明及信息应保存五年,并应最迟于每年的6月30日向财政局提供属上一年度的信息,而所有自动信息交换的程序须于每年开始后九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信息提供给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自动信息交换的适用时间,是指自2017年7月1日起的相关信息,有关金融机构应作适当准备,以便于法律生效时能提供相关信息。相关规定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金融账户的境外税务居民。
自发信息交换,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他方未提出或未收到预先请求的情况下,与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在任何期间不用通过系统通讯交换信息。澳门特别行政区若怀疑缔约他方有税收损失,或纳税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获得的税项扣减或豁免可导致缔约他方的税项增加,以及怀疑纳税人有税务欺诈及逃漏税的活动等情况,在事先取得行政长官许可后,根据适用的国际协定的规定交换信息。相关规定适用于在有助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的税收管理的情况下所提供的信息涉及登记在财政局的纳税人。
除此之外,法案还订立了行政处罚程序、法人的责任、个人资料保护以及保密原则。法案规定,财政局为管理税务信息交换事宜的主管实体,金融机构实施自动信息交换的规定,须受财政局的监察约束。待本法案生效后,现行的第20/2009号法律《税务信息交换》即被废止。
双重身份不会双重征税
对于法案会否对拥有澳门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双重身份”人士产生影响,据澳门媒体报道,法案将仅认定其为澳门居民,不会主动认定其外国公民身份。但如果该国向澳门当局要求该人的税务资料时,特区政府将根据签署的国际协议,向其交换专项信息。
针对拥有葡萄牙护照的澳门居民也是如此。对于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和葡国护照的中国公民,根据《中葡联合声明》,葡国护照只被认定为其旅游证件,因此不会将持有葡国护照的澳门居民的税务数据主动传送到相关国家,亦不会双重征税,因特区政府已与葡国签署《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已与澳门签署相同协议的还有内地、比利时、莫桑比克、佛得角,而澳洲、瑞典、日本、英国等十六个国家和地区与澳门签署了《税收信息交换协议》。
澳门媒体报道称,澳门特区政府正请求中央政府将中国签署的多边税收互助征管协议延伸适用到澳门特区,若得到批准,澳门将可以与协议参与国进行税务信息交换,不需要与多边协议的缔约国逐一签署协议。
该法案预计将于6月30日即“税务信息透明与交换全球论坛”评核前生效,否则澳门将被列入“不合作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