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陈立烽 袁英)信息化时代,买卖游戏虚拟物品正流行,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游戏点卡、Q币等虚拟货币,仍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获取非法之财。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山等人刑罚。
2015年8月开始,林某山明知他人在互联网上销售的“盛大”网络游戏点券、手机充值卡、Q币等虚拟货币可能是他人以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手段购买的,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后转卖,从中获利。2015年10月开始,林某山以每月5000元的酬劳,让其姐姐林某珍从银行取现,并支付给向其销售点券、充值卡等的卖家。林某珍明知林某山收购的卡券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使用多个他人账户的银行卡,帮助林某山取现支付给卡券卖家。
2016年3月开始,林某珍让其丈夫郑某某帮助林某山在互联网上通过QQ软件,从“下家”收购诈骗得来的游戏点券和“元宝”,再高价转卖给收卡的“上家”,林某山每月支付给郑某某1万元的酬劳,并在年底给郑某某夫妻10%的抽成。后郑某某使用林某山提供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上使用多个QQ账号向网友收购游戏卡券、手机充值卡后转卖给其他QQ网友,交易款转入林某山提供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后郑某某陆续通过手机银行将上述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先转入林某山提供的银行账户,再分流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由林某珍负责取现后付给销售点券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山、郑某某、林某珍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被告人林某山、郑某某、林某珍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犯罪数额达800余万元,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