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钟紫薇报道:2014年5月,潘女士在东莞塘厦贷款买下一套商品房,总价280万元,首期84万元,余款196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孰料半年后,潘女士开始拖欠贷款,按揭银行因开发商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从开发商账上划去贷款本息1666455.23元。
于是开发商将潘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30%违约金共84万元,该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开发商称,2014年5月,其与潘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如被告违反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自原告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
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按商品房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协助原告办理买卖合同的解除手续或房产过户手续,且负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税费。
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12月19日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到东莞市塘厦镇房地产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涉案房产的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0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
潘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也未提出任何答辩。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7月23日解除。同时,限被告潘女士支付开发商违约金840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