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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蛇头"赚大钱 血本无归债缠身

发稿时间:2017-02-23 07:26:00 来源: 天津日报 中国青年网

  “是我的无知,害了我自己、毁了我的家。”这是57岁的李某某,在民警询问过程中重复最多的一句话。2016年年底,李某某被国外警方以非法就业名义遣返回国。他从国外带回来的,并不是“蛇头”梁某许诺的财富,而是巨额的债务、法律的惩处和深深的懊悔。

  2016年年初,在家务农的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能人”梁某。听说梁某有在国外赚大钱的本事,李某某便向梁某请教。专门组织非法偷渡从中谋财的“蛇头”梁某抓住李某某急于出国、淘金心切的心理,开出高回报、赚大钱的条件,忽悠李某某出国务工。面对高工资、高收入的诱惑,李某某向其支付高额“手续费”,由梁某等人为李某某准备虚假材料办理出境手续。在梁某的指导下,李某某办理旅游签证,到本市参加旅游团,以旅游的名义出境,抵达目的地后脱团,滞留国外务工。李某某说:“没有任何合法居留手续,工资很低,食宿条件恶劣,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没有自由活动空间。”由于感到被骗,李某某和工头发生了口角,被当地警方查出非法务工后遣返回国。

  回国后,李某某找梁某要回自己出国打工的“手续费”,但梁某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脱,不予归还钱款。李某某郁闷又懊悔地告诉民警:“我只在国外停留了20余天,也没挣到钱,为了出国,向亲戚朋友借了数万元交手续费,到现在那些债也没还上。”

  经过缜密侦查,日前,该案中的主要嫌疑人梁某等人均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被本市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为此,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民警提示广大申请人:凭旅游签证出国务工为非法行为。依据《护照法》第14条规定,被遣返人员将被采取六个月至三年不予签发护照的处理;对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申请人一旦受到非法中介或“蛇头”蛊惑铤而走险,除经济损失外,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如要出国劳务,务必通过各省商务部门审批管理的合法出国劳务中介办理出国劳务手续,保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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