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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至30年 新规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发稿时间:2016-01-11 10:24:07 来源: 央广网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二、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地位。新《办法》规定,在会计档案管理过程中,对符合电子档案条件的会计档案,可通过电子档案形式保存,降低管理成本;

  三、明确会计档案交接程序和要求。

  四、完善会计档案销毁流程和要求。《办法》明确,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需单独抽出立卷、电子档案需单独转存,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案件回顾:

  1995年11月6日,龙辉公司与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签订《联建协议》,约定由龙辉公司建设某房屋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承担建设资金。后,双方因涉案工程款是否足额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

  2013年7月,龙辉公司将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诉至北京朝阳法院,称其早已依约履行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的义务,但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仅累计向其支付了1700万元工程款,要求支付其余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1900余万元。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辩称已按约定向龙辉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090万元,并在举证时表示,其保存的涉案工程款相关付款凭证因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毁条件,已被销毁,故无法提交部分付款凭证、记账凭证。

  为查明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支付涉案工程款的实际情况,朝阳法院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行实际支付涉案工程款数额进行了司法鉴定。会计师事务所在鉴定过程中要求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提交相关记账凭证,但因已经销毁,无法提供。故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存的进账单、分户账账本、支票材料等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无法认定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向龙辉公司支付了3090万元的工程款,仅能确定已支付涉案工程款1700万元。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8月达成调解,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支付龙辉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

  主审法官陈晓东指出,在这种会计档案作为案件关键证据被“合法”销毁的情况下,因当事人无法就其主张提供有力证据,一定程度上,案件查明将会受到阻碍,有些案件甚至不得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这不仅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还会因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等问题引发实体上的不公正。因此,修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使之契合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十分必要。

原标题: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至30年 新规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hn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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