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11月26日电 (记者 杨杰英)传统村落大省山西立法保护传统村落,让乡愁有“乡”可寻。记者26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黄河流域农耕文明的摇篮,现存古村落约3500处、登记建档1736处、中国传统村落550处,是北方地区传统村落数量最多、风貌最完整、集聚度最高、类型最丰富的省份。近年来,山西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职能部门积极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和区域性显著成效。
“就传统村落保护刚性需求和长效机制而言,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葆坦言,除了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外,山西尚有很多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村落需要保护。受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有限,存在较大资金缺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要求规划先行,但实践中编制规划的相关规范缺失。为避免传统村落自然损毁和遭受开发建设性破坏,需要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
《条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小切口、有特色”立法要求,以法治方式解决山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申报认定、体制机制、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山西传统村落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介绍,《条例》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程序;突出整体性保护,规范建设和维护修缮活动;加大资金支持,拓宽投资渠道;坚持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活化利用;强化制度约束,明晰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投资、设立基金、捐赠、入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传统村落纳入旅游品牌战略,开展保护性开发,适度有序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等活动。第二十九条规定,村(居)民可以以房屋、资金、劳务等方式入股,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相关活动。传统村落纳入旅游景区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开放的,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
此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级巡视员翟顺河表示,《条例》本着让“房子用起来、村子活起来、文化亮起来”的理念,从补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注入保护性旅游开发等新业态、开展文化记忆传承活动、实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措施要求,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
目前,以晋城全市域国家试点为引领,以介休、祁县、平定、平顺、翼城、曲沃6个省级试点县(市)为依托,山西正在开展示范引领、数字展现、保护传承、品牌建设4大专项行动的“1+6”试点示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