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历史自觉到法治自觉的制度创新
发稿时间:2026-07-06 06:49:00 作者:徐爽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通过法定程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了从历史自觉到法治自觉的深刻跨越。其颁布实施,不仅为中华民族大团结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更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了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与宪法有相同开篇的基本法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开篇,完整再现了宪法序言首句,这种“同源”表达,以政治逻辑的同构与历史叙事的总结,确立了该法作为落实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等宪法原则的基本法律地位,将宪法规定的政治理念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法律方案,从而在法治轨道上保障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推进。
从政治逻辑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宪法精神在民族工作领域的深度延伸。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目标。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也就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需要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适时颁布,是向世人宣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是阶段性的,而是植根于国家历史深处、由根本法授权并守护的共同利益,它将此前民族团结的成功做法与地方经验,上升为制度体系。
从历史叙事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第一部将中华民族的历史完整凝结其中的专门法律。序言中提出“五个共同”,即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这并非单纯的历史描述,而是在法律文本中确认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事实基础与价值基础,是理解当代民族关系与国家认同的法理前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承接宪法精神,更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规律和未来走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从理论原创到法治方案的范式转换
在确立了坚实的宪制基础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一步系统地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治路径。
对于全球民族事务治理领域是重大创新。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是世界性议题。其共同困境在于缺乏一个超越族群分歧的、具有凝聚力的国家认同。在西方国家为“我们是谁”而撕裂的时代,中国以法治方式给出了“何以中华民族”的清晰答案,强调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体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这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需要的兼容并包,为世界各国平衡族群差异与国家认同提供了可参考的中国范例。
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法律通过总则和分章条款将其层层展开,如第六条提出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第十条则明确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公民义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在平等保障、共同责任与法治秩序中塑造全体中华儿女共享的政治身份。这意味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一项全社会参与的共同任务,这种全社会动员机制,不仅有效抵御外部渗透,更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为中华民族大团结奠定长治久安之基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促进”之义,在于运用法治手段来巩固民族团结,进而实现从精神认同到社会交融、再到经济发展的全方位覆盖。
在思想精神层面,法律通过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强化认同根基。这不仅是文化事业,更是法治任务。法律要求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引导各族群众建立起共同的中华民族归属感。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灵魂工程”,确保了民族大团结在思想上始终有着坚固的防线。
在社会建设层面,法律通过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多元一体大家庭。它支持各族群众在居住、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全方位融合,旨在打破地域等隐形隔阂,通过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将中国各族人民结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在经济发展层面,法律通过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服务于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这一目标的实现有坚实的政策支撑,如财政部、国家民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设立“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特色产业,并对新疆、西藏等地区予以重点支持。法律通过确保民族地区共享现代化成果,确立了“经济相依”的稳固物质支撑。
此外,法律还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方面,构建了严密的闭环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评价、监测与督导制度,确保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到位。同时,明确了对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力,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真正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轨道。
史续华章,法铸同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是中华儿女维护国家统一的法治基石,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其实施意味着我国民族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迈出了坚实一步,实现了治理效能的深刻转型。以法治护航,各族人民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以民族大团结的磅礴力量,共同开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未来。
(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
徐爽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7月06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