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魏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同步实施。
《标识方法》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致力于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问题,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内容,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网络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合理配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标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标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标识办法》还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