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建议:建立个人养老金的应急支出机制

发稿时间:2023-03-11 10:13: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近年来,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截至2022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2.8亿,占全国人口的19.8%,预计到2035年将增至4.2亿,占比将超过30%。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针对人口老龄化现状,建议应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确立统一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

  彭静指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有关部门”负担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基层自治组织、民政、公安等部门也在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但存在“碎片化”的显著不足,缺乏统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时常发生,同时老年人因其身心状态而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存在障碍,亟待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但“有关部门”并不明确,村委会和居委会、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均承担相应职责。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地的老龄办主要负责提出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订实施办法等宏观规划管理工作,并不负责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

  因此,彭静建议,首先是整合资源,确立统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建议优化计划生育协会的功能,其本就负责保障独生子女特别是“失独”家庭权益的职能,将老年人权益保护职能纳入其中,甚至可以将其更名为“生育与老龄协会”。其次要建立统一的老年人求助热线,使得老年人在权益受侵害时即可拨打热线寻求救济。

  进一步加强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支持老年人提起赡养等纠纷诉讼。法院应当推行适老型诉讼服务,一方面优化适老诉讼服务。探索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涉老诉讼。通过集中化、专业化审判,对涉老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

  今年,彭静还带来一份优化“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提案,建议增强低收入劳动者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经济激励。同时,适度提升缴费额度,激发中高收入群体对补充养老金的内在动力。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制定便利居民参保的政策等方式鼓励城乡居民“多缴长缴”;同时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的居民,根据其经济状况设立相应的“少缴免缴”政策。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

  扩大第二支柱养老金的覆盖率。建立企业年金激励机制。建立集合年金制度,允许某一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企业共同发起年金计划,集中管理企业年金,适应雇员流转加快的趋势。探索将第二支柱剩余的税收优惠额度转移到第三支柱,允许企业员工在离职后将年金转移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

  “个人养老金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彭静建议提高每年12000元的缴费额度上限,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对缴费额度进行调整。我国个人养老金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的是“免—免—征”(EET)模式,也就是缴费环节、资金运用环节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明确这一模式模式下产生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提升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竞争优势。

  彭静还建议建立个人养老金的应急支出机制,当发生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在提前领取养老金后账户资金继续积累。

责任编辑:杨逸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