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疆军区某边防连官兵巡逻在边防线上。陈伟/摄
编辑:郑天然 制图:张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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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法律明确了军人获得荣誉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条件。请您帮我们解读一下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郝万禄: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并对军人获得荣誉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条件作了规范:一是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的奉献和牺牲。
二是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这样规定,为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激励广大官兵见任务就上、见红旗就扛、见先进就学的荣誉意识。关于接受军队以外渠道授予的荣誉,主要考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军人接受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授予荣誉的情况。近年来,我军参加国际维和等人员接受联合国和驻在国授予荣誉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我国维和部队官兵多次被授予联合国维和部队最高荣耀“和平荣誉勋章”,表彰他们在维护和平事业中作出的贡献。历史上中国人民志愿军官兵曾获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授予的勋章、奖章等。随着我国军事力量走出去步伐加快,军人接受外国和外军授予的荣誉的情况将逐步增多。为此,本法对接受地方和外方授予的荣誉作出原则规范。
记者: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和人民、民族牺牲生命的军人,尊重、礼遇其遗属。请您谈谈这一规定体现了怎样的导向?
郝万禄: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国家和社会永远不能忘记。历史上,我党我军涌现出无数英雄模范人物,用生命和鲜血铸就了共和国的基石。给予英雄烈士及其遗属特殊尊崇、礼遇和待遇,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生命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这些规定,旨在强调尊崇、铭记是对为国家、人民和民族牺牲的军人最好的纪念,充分体现尊崇牺牲军人、褒扬英雄烈士的国家意志,是对军人荣誉的极大认可和有力维护;同时,还明确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褒扬英雄烈士、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的重要纪念场所,其社会主体功能包括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以及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等,这是引领全社会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国家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本法规定是对现行法规政策的凝练概括。
记者:我注意到,俄、美等国家普遍建有军人公墓。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郝万禄:推进军人公墓建设是构建军人荣誉体系的重要组成。军人公墓是专门用于安葬符合条件的已故军人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共纪念设施,是已故军人荣誉的象征,是国家、社会和人民尊崇军人、铭记军人的重要场所,也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建立军人公墓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俄、美等国家普遍建有军人公墓,并把军人去世后入军人公墓安葬作为对军人的一种特殊荣誉。法律明确,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这样规定,主要是对军人公墓建设作出原则性规范,与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的规定保持一致,为下一步建立有关制度提供依据、留下接口;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军人优抚服务体系,褒扬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奉献,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记者:推动形成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应有一定的仪式和活动。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郝万禄:是的,明确规定有关仪式和活动,确实有利于强化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推动形成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为此,法律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军队有关条令规定了多种重要仪式,本法明确其中3种,并用“等时机”作出原则表述,旨在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入伍时举行迎送仪式,是对入伍公民的极大鼓舞,有利于增强入伍新兵及其家庭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举行军人退役仪式,是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的褒扬和肯定,有利于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是党和人民的功臣,在安葬时举行悼念仪式,是尊崇军人的具体体现,对全社会崇尚军人、礼遇军人、缅怀英烈具有重要示范和推动作用。
二是规定走访慰问活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这也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和成熟做法。
三是规定悬挂光荣牌和送喜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这些实实在在的举措,饱含着党和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厚爱,凝聚了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思想共识。我们仔细想想,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其实就是从这样一点一滴的小事开始。我相信,通过这些具体举措,必将在全社会推动回归“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氛围导向,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记者: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您解读一下法律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郝万禄:军人为国牺牲奉献,军人的荣誉既需要大张旗鼓的宣扬,又需要坚强有力的保护。法律围绕军人荣誉保护问题,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这是基本规定;二是规定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就是说,军人的军衔、荣誉称号、勋章和奖章等荣誉,是军人的终身荣誉,国家应给予特别保护,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三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或者易发生的一些问题而设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是对民法典、国防法、刑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是用法治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维护军人荣誉和尊严的重要保证。
记者:我注意到,这部法在立起备战打仗导向方面有许多创新举措。请您谈一谈这部法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体现在哪些具体政策上?
郝万禄:好的,这个问题很好。军队的职责使命就是打仗。保吸引力、保战斗力,是制定这部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起对战斗力贡献越大、待遇保障越优的鲜明导向。法律在这方面确实有不少创新点和亮点。法律对军人职责使命作出了总体规定,明确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
在此基础上,法律通过规定一系列政策制度,立起了三个鲜明导向:一是立起荣誉激励服务备战打仗的导向。法律明确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以及地方志等史志。这样规定,明确了因执行作战任务而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应享受的礼遇待遇和荣誉记载的对象、内容、载体,立起“奖为战”的鲜明导向,实现高功重奖、战功厚待,有利于激励军人英勇作战、杀敌立功,也有利于引领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褒扬战功的浓厚氛围。
二是立起待遇保障服务备战打仗的导向。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法律明确待遇保障从优的原则。这样规定,明确了待遇保障向担负特殊使命、履行特殊义务官兵倾斜的4种从优情形,能够有效激发遂行任务官兵的使命感和荣誉感,鼓励和引导更多优秀人才向战而行、献身边疆、建功立业。
三是立起抚恤优待服务备战打仗的导向。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子女,法律和有关法规明确享受高于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对烈士遗属的抚恤、就业安置和子女教育等给予特别优待。这些都是激励官兵聚力练兵备战、勇于牺牲奉献的实际举措,立起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服务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
记者:谈到待遇保障问题,大家普遍关注工资问题。请您解读一下法律对军人工资待遇制度作出了哪些原则性规定?
郝万禄:是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是国家和军队依法给予军人从事军事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也是军人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发展的主要支撑,每个人都很关注。
法律重点作出了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样规定,是国家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军人工资待遇的基本制度,即构建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事劳动价值的充分肯定,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其中,“相对独立”是形成在国家宏观分配制度框架下的自主调整的军人工资待遇决定机制,“特色鲜明”是构建体现军事劳动与一般社会劳动区别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结构,“具有比较优势”是形成具有持续竞争力吸引力的军人工资待遇水平。这一基本制度是对军人工资收入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中的位置和层次的高度概括,对于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军人工资参照对象的定位、项目结构的设置、标准水平的确定,均留待下位政策作具体明确。
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这样规定,旨在明确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和国家财力情况,合理确定军人工资标准增长的幅度和时机,实现军人工资有规律、有依据、有条件、有秩序地增长,确保军人及时分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始终保持军事职业待遇比较优势。实际上,这也是对我军长期以来工资待遇增长政策机制的科学总结,我国公务员法就明确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兵役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此外,法律明确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请您谈谈法律对军人医疗待遇保障作出哪些规定?
郝万禄: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对维护人民健康的坚定决心。对军人来说,身心健康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保健康就是保战斗力。法律围绕军人医疗待遇保障从两个层面作出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军人医疗保障的一般规定,即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这样规定,体现国家为军人健康提供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四个方面的健康权益,保持了军人健康权益的系统性、完整性。关于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待遇,是指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合理诊疗范围和用药规定的予以免费。这一政策已长期实施,有关规定已具体明确,本法予以法律固化。
二是明确了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特殊规定,即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这样规定,目的是有效解决驻特殊地区、患特殊疾病、执行特殊任务官兵就医矛盾困难,合理利用地方医疗资源,提升军队医疗保障的灵活性,为军人就医提供方便。实际上,现行政策已有明确,要求是在特殊情况下且经过批准,产生费用由军人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核销。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完善就近就便军地就医制度,本法据此作原则规定。关于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具体情形和审批、报销程序办法,由下位法规政策明确。
记者: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请您帮我们解读一下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郝万禄:是的。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为军人服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是健全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的重要设计。我认为,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军人保险法明确,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结合军队履行使命任务实际,研究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化解军队人员职业风险;支持保险机构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专属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优惠。同时,这样设计也有长期实践经验作基础,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特别是2012年颁布军人保险法以来,军人保险工作迅速发展,已经形成较为成熟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为军人购买伤亡附加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有效发挥了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积极作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据此,本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能够更好健全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保障军人保险权益。
记者:法律将休息休假和探亲保障作为军人权益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郝万禄:法律第三十八条围绕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保障作出了两个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了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权利,即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这样规定,是对现行政策的法律确认,从维护休息休假权益的角度,针对因工作需要,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等原因,不能休假或者不能休满假的军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于这一规定,要科学理解把握好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具体情形和给予经济补偿的功能定位两个问题。
二是规定了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权利,明确了军人所在部队和军人配偶所在单位的有关义务,即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这样规定,不仅明确军人配偶、子女享有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的权利,而且明确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期间,其休假权益、薪酬待遇和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是对现行法规政策和长期成熟做法的归纳提炼,从法律层面予以固化规范,实际上也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向性。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郑天然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