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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向江西高院申请2234万余元国家赔偿 法律学者建议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比例

发稿时间:2020-09-02 11:15:00 作者:焦敏龙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焦敏龙)今天上午,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伸冤合理支出,以及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共5项赔偿请求,申请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这标志着这起国内有公开报道的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的国家赔偿程序启动。

  张玉环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介绍称,提出的5项赔偿请求中,申请赔偿金额最高的包括两项,分别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金额相同,均为10171564.5元。对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程广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46.75元。

  程广鑫认为,张玉环关押时间长达9778天,太低的赔偿,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也无法抚慰创伤。因此,张玉环要求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即10171564.5元。

  刑事国家赔偿如何更好地抚慰蒙冤者的伤痛?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专家张建伟,曾代理聂树斌案国家赔偿的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

  两位法律专家指出,近年来的刑事国家赔偿当事人的巨额申请,往往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差距,且各省份的刑事国家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及伸冤费方面,这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财政列支情况及对蒙冤者的冤情认知、同情程度等有关。

  他们表示,纳税人不应是刑事国家赔偿款的唯一“埋单者”,有必要将追究冤错案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近年来出现的“明赔暗补式”国家赔偿缺乏法律正当性,与其“暗补”,不如更科学合理地裁定刑事国家赔偿标准。

  纳税人不是冤错案国家赔偿款的唯一“埋单者”

  张建伟介绍,张玉环被错误羁押9778天,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可申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结合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张玉环可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是:346.75×9778=3390521.5元。

  针对人身自由赔偿金,有公众提出疑问:蒙冤者全天24小时坐牢,却根据8小时工作制的日平均工资赔偿,是否应以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赔偿?例如,2016年云南钱仁凤案代理律师杨柱就将钱仁凤错误关押的5051天人身自由赔偿金,按法定工作日、周末、节假日、公休日等不同类别分开计算。但钱仁凤最终获得的人生自由赔偿金仍为5051天X242.30元/天=122.38573元。

  张建伟对此表示,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有明确计算标准,目前无法突破法律依据作出翻倍赔偿决定。

  公众普遍关心:国家赔偿开支从何而来?用的是不是纳税人的钱?经办张玉环案的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建伟介绍,1995年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他指出,虽然赔偿金由国库统一支付,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逐年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但在司法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国家赔偿金的程序,往往是先从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取用,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

  “这种做法不但手续烦琐,且容易让人产生‘国家赔偿就是侵权机关赔偿’的错觉,促使赔偿义务机关产生抵触心理。”张建伟举例说,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了逃避或掩盖责任,给受害人的国赔申请、获得环节增设障碍,甚至拒绝赔偿。有的用“私了”的办法向受害人支付国赔金。有的市(县、区)财政困难,拿不出先行垫付国家赔偿的资金。还有的地方政府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先处理冤错案责任人,待追偿后才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金,而财政部门也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

  为了避免将国家赔偿混淆于侵权机关赔偿,也为了让受害人顺利获得国家赔偿,2013年施行的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按照2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张建伟说,将“侵权机关先行赔付”的做法改为“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直接赔付,虽有利于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但导致冤错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被轻易放过,国家赔偿法关于“向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无法得以落实。

  张建伟举例称,刘忠林、金哲宏、廖海军、吴春红等冤错案的国家赔偿都由纳税人“埋单”,“耐人寻味的是,无一例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情况”。

  王殿学说,应制定对冤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的经济追偿制度,让其付出经济代价”。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裁量?

  1994年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直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首次修改,精神损害抚慰金才进入立法机关视野。2013年起施行的修订版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定赔偿范围: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4年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司法解释为精神赔偿划出两条线: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至此,我国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都有明确的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存在一定弹性。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弹性有多大?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对比近年来平反的、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了解到,从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比例来看,浙江张氏叔侄案占68.63%、刘忠林案占74.9%、念斌案占86%、聂树斌案占94.11%、呼格吉勒图案占99.4%,都突破了35%的上限;但钱仁风案占41%、陈满案占49%,吴春红案仅占34.9%。

  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来看,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家属获赔最多,例如,呼格吉勒图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聂树斌案的130万元。

  不过,即便聂案13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则曾创下刑事国家赔偿案数额最高纪录,但有舆论认为,聂树斌在羁押217天后即被执行死刑,人身自由赔偿金仅为52579.1元,其家属获赔的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正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弹性裁量的表现。

  张建伟特别指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范围,凸显了我国的司法进步,但法条只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既未对“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界定,也未规定赔偿的数额标准,导致近年来刑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情况存在尺度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至今未明确什么情形构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多少合适”。

  王殿学赞同张建伟的上述观点,介绍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钱仁凤案、陈满案、许玉森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达到41%至69%,说明最高法出台的《意见》使受害人的国家赔偿权益受到了更全面地保护。

  但王殿学同时指出,《意见》未就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最低赔偿比例”作出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定差异较大,且整体赔偿标准低。例如,有的受害者申请国家赔偿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只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6%,这样的赔偿比例和金额不仅不能对受害者起到抚慰作用,还可能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如何科学合理地裁量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建伟认为,蒙冤者因被错误羁押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很难量化,且具体损害因人而异,应综合考量蒙冤者的无罪原因、生命健康状况、对家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冤错案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为其裁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考虑家属会不会闹、媒体报道、舆论导向、上级部门关注等非正当考量因素。

  王殿学说,冤错案受害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家庭分崩离析,事业受到毁灭性打击,重获自由后往往仍然背负着严重的社会负面评价,而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太低。他建议酌情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更好地抚慰蒙冤者的精神伤痛。

  “明赔暗补式”国家赔偿不正当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梳理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刑事国家赔偿案发现,赔偿申请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最终赔偿决定之间存在的数额“剪刀差”,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表现在申冤费、因无辜入狱造成的收入减少、房屋损失等赔偿事项。

  例如,呼格吉勒图父母、聂树斌父母、吴春红等冤错案受害者或其家属曾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的赔偿事项,除人身自由赔偿、生命健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包括误工费、相关医疗费、生活费、历年申冤实际支出、因无辜入狱造成的收入减少、房屋损失等。但赔偿义务机关最终给付的赔偿金普遍只涉及人身自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抚慰。

  有法律学者指出,一些刑事国家赔偿案件还未进入正常处置程序时,会进行案外协调。而一些赔偿申请人或家属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下,存在“把事情公之于众”的心态和行为。随着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会被推向舆论中心。每当这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发展,会对赔偿申请人作出适当的“明赔暗补”让步,但前提是赔偿申请人要放弃追责、信访等权利。

  例如,蒙冤者念斌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当地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与其协商赔偿数额时,提出“不上诉、不追责”的要求,且给出的赔偿额与自己申请的数额相差甚远。

  张建伟也观察到这一情况,他说,多起冤错案的国家赔偿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另一种则是在国家赔偿决定之外,“暗补”给受害人一定经济补偿或给予其住房、社保、安置费等优待权益。他认为,这偏离了国家赔偿法的轨道。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了解到,8月14日晚,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发布微博称,张玉环于当日向当地政府提出4点要求:1、为张玉环一家九口土地安置;2、办理医保、社保、低保,承担目前房租;3、重建房屋;4、为张玉环的两个儿子安置就业。当地政府已于当日为张玉环办理医保、社保、低保;为张玉环承担半年房租;承诺待张玉环建房选址确定后,为其审批重建,但无法为其两个儿子安排就业,亦无法为其全家分配土地。

  在王殿学看来,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申请人获得住房、社保、安置费等优待权益,好处是获得了更多的救济,但如果附加了放弃追责、息诉息访等交换条件的“暗补”,则是违法的。

  张建伟指出,赔偿义务机关出于维护政绩考虑,为了尽快平息社会舆论,通过给予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让冤错案受害者及家属放弃权利主张。这种“暗补”现象,导致各地冤错案精神损害赔偿出现差异。

  张建伟认为,我国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必须严格依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项目等。目前,超过法定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的“暗补”已形成惯例,表面上安抚了受害人,能平息舆论,但实际上是违背法治原则。“偏离法律规定数额的国家赔偿,其正当性值得警惕,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必须合理合法。”他说。

  王殿学指出,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刑事赔偿案采用非诉讼模式解决,即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方式解决。他建议,应从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刑事国家赔偿案的解决方式,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比例。透明公开国家赔偿事项,更好地弥补受害人的各项损失。“与其‘暗补’,不如更科学合理地裁定刑事国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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