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

新闻

首页 >> 国内 >> 正文

张玉环要求江西高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专家:应将无罪案件消化在审前

发稿时间:2020-09-02 11:13:00 作者:焦敏龙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失去人身自由的9778天里,3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被无罪释放的第28天后,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从张玉环的委托代理人程广鑫处获悉,张玉环已于今天上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并要求江西省高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张玉环的这起错案是怎样形成的?为何平反历经9778天?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张玉环式冤错案的发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专家张建伟对此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如果只把错案当做个别的偶发案件,而不从制度层面作出检讨和革新,冤错案还会呈一定规律地发生。应强化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切实依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加强对规范办案的监督引导,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科技应用,应将无罪案件消化在审前。

  回溯张玉环错案如何形成

  张建伟最近一直关注着张玉环案的进展。他指出,从程序法角度看,张玉环案是一件错案;从实体法角度看,江西省高院对张玉环案再审宣判无罪理由的是“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张玉环是否无辜,属于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伪”的悬疑状态。这两种状态在法律意义上都可裁定为无罪。

  张玉环错案是怎样形成的?张建伟总结认为有5方面原因:第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疑罪从无原则,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张玉环案1995年一审时,尚无此规定依据。

  第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张玉环案1995年一审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诉法,可供选择的判决只有确定有罪的和确定无辜两种,尚无无罪判决的相关依据。

  第三,20世纪90年代我国还未普遍应用DNA鉴定技术,司法机关未能在张玉环案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通过该技术确定张玉环是否与该案有关。

  第四,司法机关侦办张玉环案时的司法理念不够先进,疑罪从有的思想影响了办案思路。

  第五,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对张玉环案一审判决时,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根据该案曾适用的1979年刑诉法,并未要求死刑案件被告人一定要有辩护人。该案在诉讼阶段存在刑事辩护不足和辩护无效问题。

  1993年,进贤县公安局在侦查两名男童死亡案时,张玉环被进贤县公安部门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理由是:警方发现其手背上有抓痕,且对于警方的走访,很不自然,不断地搓手,讲话支支吾吾,后背有麻袋的纤维。警方以此为破案线索,突破了张玉环的口供。

  “公安部门操之过急”,张建伟说,张玉环指称存在警方存在刑讯逼供,说明其口供的真实性是存疑的;麻袋证据也不具有排他性。这些无法被“锁死”的证据链,为26年多后案件反转埋下了伏笔。

  张建伟介绍,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发挥着主导作用。1979年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该条件比1996年版的刑诉法规定的批准逮捕条件要高;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条件和定罪条件一样,都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他结合张玉环案指出,一方面,该案尚有一定的证据疑问,检察机关却在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时提起公诉,存在证据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另一方面,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称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当地检察机关对此有查证义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还应进行侦查,但都未进行查证或未给出查证结果。

  一种“留有余地”的判决

  张建伟介绍称,1983年,我国进行第一次“严打”,确定的刑事司法办案定罪标准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1995年1月南昌中院对张玉环案一审,确实是以该标准,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过,张建伟认为,两名男童死亡,如确定属张玉环作案,法院势必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适用此标准,反而表明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存疑,加上张玉环喊冤,法院才没有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达不到确定有罪的法定标准,就疑罪从轻,这是一种‘留有余地’的判决。”

  1979年版的刑诉法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张玉环案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张玉环案原判、发回重审。但时隔6年7 公约,南昌中院2001年11月7日的重审判决再次作出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超过1996年版刑诉法规定。张建伟对此分析称:“拖了很久才下达二审判决,折射出案件背后可能有调查核实的动作。”

  有网友疑问“张玉环被判死缓,可能是吃了当时全国‘严打’的苦头”。张建伟对此表示,公、检、法机关办案,是服务于当时的严打需要。有的案件办案进度较快,但在事实认定方面并不十分严谨,未能严格审查存疑的证据。“严打”中更容易出现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产生过冤错案件。“‘严打’构成了张玉环案的办案背景,人们对于两者可能存在的关系产生联想,也不为过。”

  冤错案总有相似之处

  对比我国近年来披露的冤错案件,张建伟认为有一定规律可循。他指出,2000年的云南杜培武案、2005年的湖北佘祥林案、2010年的河南赵作海案、2013年的浙江“二张”案,都属确定无辜的无罪情况。而张玉环案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都属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疑案。他总结称,上述这些冤错案总是循着这样的公式展开:合理的怀疑+刑讯逼供=错案+发现真凶/“亡者”归来=发现错案。

  张建伟分析,除非故意造成,冤错案件发生时,起初都有某些不利于被冤枉者的情况。人们对被冤枉者的犯罪怀疑有一定合理性。原本,证明其有罪,还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但一些办案人员将刑讯作为突破办案瓶颈、迅速推进诉讼进程的不二法宝,由此产生许多冤错案。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或者减少张玉环式冤错案的发生?张建伟指出,冤错案暴露了司法制度的一些缺陷,例如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不充分,为查实案情和推进诉讼进程存在暴力、胁迫、利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等。

  张建伟说,冤错案一再提醒我们,要回溯检讨冤错案的成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修补司法制度的缺陷。如果只把错案当做个别的偶发案件,而不从制度层面作出检讨和革新,冤错案还会呈一定规律地发生。

  加强对规范办案的监督引导

  针对张玉环提出追责当年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的申请事项,张建伟指出,该案发生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张玉环曾在法庭上指控被警方刑讯逼供,并不让人感到意外。

   “不过,查证难度确实较大”,他认为,一方面,即使查出张玉环确曾被刑讯逼供,也无法怎么警方当年获得的张玉环口供全都是假的。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当年未对张玉环的刑讯逼供指控进行复查,应该是考虑到本案牵涉两名被害男童,被告人可能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这是一种司法惯性使然。

  张建伟同时指出,张玉环案当年的办案人员应承担造成错案的相应司法责任,目前有较为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可作为参照。他们需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党纪处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负有的赔偿责任。构成刑讯逼供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玉环案是否超过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江西高院是否能查明刑讯逼供事实,值得研究。”

  张建伟指出,防治错案的第一要务,是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应强化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切实依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加强对规范办案的监督引导,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科技应用,应将无罪案件消化在审前。

   “26年过去了,即便当时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这种犯罪还会被追究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不久前撰文分析称,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答案恐怕是“不会”。在一些类似案件中,即便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司法机关都会因为刑讯逼供已经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罗翔表示,禁止刑讯逼供,主要因为在程序上不正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那么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然而类似张玉环案的悲剧就会不断重演”。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