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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高温作业劳动者应获足够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

发稿时间:2018-07-11 22:41:00 作者:杨月 胡云茹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711日电(记者 杨月 实习记者 胡云茹)7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全总第三季度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据全总新闻发言人王晓峰介绍,防暑降温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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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中国青年网实习记者 胡云茹 摄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盛夏高温季节。为做好2018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高温中暑和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今年6月上旬,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关心关爱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近日,江苏海州区建成18个永久性的环卫工“安康驿站”,让环卫工人累了的时候有处休憩。据悉,“安康驿站”“爱心驿站”等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已在全国许多省市建设起来。 

  《通知》还要求各级工会要提高认识,把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深化服务,大力开展“送清凉”“送健康”活动,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深入基层企业,特别是室外露天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健康体检、走访慰问等活动,了解掌握职工防暑降温需求,协调解决高温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据全总新闻发言人王晓峰介绍,防暑降温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有不同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王晓峰还指出,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需要注意的是,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责任编辑:邵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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