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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督促行政机关有约必守 依法保护企业合同权益

发稿时间:2018-01-30 20:53:00 作者:刘利影 李晗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会现场。中国青年网记者 刘利影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1月30日(记者 刘利影 李晗)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一批共7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 

  其中一件典型案例为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民营企业某某投资公司与区政府订立了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协议订立后,该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但在协议进行过程中,区政府以违反文件精神为由,要求终止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随后该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法院最终判决某某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2008年,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该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该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4年,区政府向某某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某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区政府所提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出的终止履行协议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遂作出民事判决:某某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例典型意义为“有约必守 依法保护企业合同权益”。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更应带头守约践诺。明确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合同主体的的基本规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涉案企业与区政府,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支持了企业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践诺守信,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本批典型案例分别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大国家赔偿力度等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保障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要求,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广度和力度。 

  这些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验总结,更是全国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和参考,对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将发挥明确的示范效应、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孙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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